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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出臺 湖泊保護進入法制化軌道

時間:2012-06-14 09:38來源:城鄉規劃博客 作者:為之

    近日,《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經湖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12年10月1日正式實施。該《條例》的出臺,被環保界看作是湖北省湖泊保護工作進入法制化軌道的標志性事件。

僅僅一百年時間,人類活動就讓湖北省接近九成的湖泊面積消失。湖北省水事研究中心在《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立法調研報告中指出,20世紀初期,湖北省湖泊總面積約為26000平方公里;到2005年,總面積為3025.6平方公里,僅為百年前的11.64%。在面積萎縮之外,污染和生態環境退化,也威脅著這個昔日的“千湖之省”。
據悉,最終通過審議的《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共9章、62條內容,分總則、政府職責、湖泊保護規劃與保護范圍、湖泊水資源保護、湖泊水污染防治、湖泊生態保護和修復、湖泊保護監督和公眾參與、法律責任和附則。《條例》中共出現11個“禁止”,對填湖建房、圍湖造田、排污、傾倒垃圾、獵取野生鳥類和湖泊珍稀動物等進行嚴格規定。《條例》還加大了對違法者的處罰。
據悉,湖北省還將陸續出臺梁子湖、洪湖等重要湖泊的具體保護條例,實現湖泊治理“千湖一條例”和“一湖一條例”的有機結合。
湖北水利廳廳長王忠法透露,湖北省自1996年便開始著手《湖北省湖泊管理條例》起草工作。省相關部門經反復討論修改,形成了《條例(代擬稿)》,并于2000年8月報送省政府。2003年7月21日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該《條例(草案)》。不過,因湖泊主管部門分歧較大,《條例(代擬稿)》最終未能進入省人大立法程序進行審議。
2009年,湖北省人大常委再次啟動湖泊保護立法。隨后,湖北省水利廳和省農業廳分別向省政府報送了《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和《湖北省湖泊管理條例》兩個送審稿。湖北省政府法制辦組織專班,在這兩份送審稿的基礎上起草了《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草案)》。
2012年5月30日,在汲取公眾和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草稿)》做出較大調整。
《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解讀
近日,《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10月1日正式實施。這部備受社會期待和關注的地方性法規,歷時16年終于出臺,結束了“千湖之省”湖泊保護無法可依的歷史。
現摘錄《條例》若干亮點,邀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省水利廳等單位負責人進行解讀。
一湖一檔建立“湖泊志”
摘錄:湖泊保護實行名錄制度。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環保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湖泊的功能、面積,以及應保必保原則擬定和調整,由省政府確定和公布,并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實行湖泊普查制度。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實施湖泊狀況普查,建立包括名稱、位置、面(容)積、調蓄能力、主要功能等內容的湖泊檔案。
解讀:為每一個湖泊建立“檔案”,由省政府圈定“湖泊保護名錄”,并實行動態管理,這種立“湖泊志”的做法,借鑒外地經驗,又有湖北特色。湖泊保護掛鉤官員任職、獎懲
摘錄:湖泊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跨行政區域的湖泊保護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政府和區域內政府負責。
縣級以上政府應將湖泊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湖泊保護工作實行年度目標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部門負責人任職、獎懲的重要依據。
縣級以上政府應建立和完善湖泊保護聯動機制,實行聯席會議制度。
解讀:長期以來,“九龍治水”成為湖泊難治的根源,各級政府、各部門之間互相推諉的現象屢見不鮮。《條例》將湖泊保護行政首長負責制、年度目標考核機制和工作聯動機制上升到立法層面。填湖建房最高罰款50萬
摘錄:縣級以上政府劃定湖泊保護范圍,包括湖泊保護區和湖泊控制區。在湖泊保護區內,禁止建設與防洪、改善水環境、生態保護、航運和道路等公共設施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禁止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園行為。
違反以上規定,由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禁止在湖泊保護區內填湖造地、圍湖造田、筑壩攔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的行為,違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解讀:近年來,各種“湖景房”如雨后春筍,經調查,其中部分是填湖建房。各種填湖造地、造田、建公園的現象屢禁不止。針對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園行為從重處罰,是吸收二審意見后增加的條款,非常具有現實意義。
旅游餐飲不得影響水生態環境
摘錄:經批準設置的各類旅游觀光、水上運動、餐飲娛樂、休閑娛樂等設施不得影響水生態環境,應當與自然景觀相協調,并配備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確保達標排放。
在湖泊保護范圍內,縣級以上政府應科學規劃旅游業,防止超環境能力過度發展;從事旅游開發應符合湖泊保護規劃的要求,并依法報經批準;有關部門在審批過程中,應召開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解讀:一審稿中,規定旅游餐飲等設施“不得破壞水環境”,正式稿改為“不得影響水生態環境”,增加“生態”一詞,對此類行為的“緊箍咒”更緊一層。增加“召開聽證會”條款,更是上了雙保險。
鼓勵非政府組織參與護湖
摘錄:省政府應定期公布湖泊保護情況白皮書,對保護湖泊不力的市、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實行約談,督促其湖泊保護工作。縣級以上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定期發布湖泊保護相關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
鼓勵社會各界、非政府組織、湖泊保護志愿者參與湖泊保護、管理和監督工作。鼓勵社會力量投資或以其他方式投入湖泊保護。對保護湖泊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解讀:湖北省活躍著大量湖泊保護志愿者和非政府組織,民間護湖行動日趨主流化。立法鼓勵民間力量參與保護湖泊,并對貢獻者進行表彰和獎勵,有利于形成社會合力。
湖內養珍珠最高罰10萬元
摘錄:禁止在湖泊水域養殖珍珠和投化肥養殖。違法養殖珍珠的,罰款5-1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在湖泊水域投化肥養殖的,采取補救措施,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污染水體的,罰款5-1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
禁止在湖泊水域圍網、圍欄養殖;條例實施前已經圍網、圍欄的,由縣級以上政府限期拆除。罰款1-5萬元。
建立生態移民、生態補償機制
摘錄:縣級以上政府應根據湖泊保護規劃的要求和恢復湖泊生態功能的需要,對居住在湖上,岸上無房屋、無耕地的漁民和居住在湖泊保護區內的其他農(漁)民實施生態移民,采取資金支持、技能培訓、轉移就業、社會保障等方式予以扶持。對重要湖泊的保護,省政府應建立生態補償機制。
湖泊保護規劃不得隨意變更
摘錄:對列入湖泊保護名錄的湖泊,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擬定湖泊保護詳細規劃,征求相關部門和公眾意見。
湖泊保護規劃不得隨意變更。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不得違反湖泊保護規劃批準開發利用湖泊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湖泊保護規劃開發利用湖泊資源。11個“禁止”保護湖泊
條例分九章62條,“禁止”二字出現了11次。
○在湖泊保護區內,禁止建設與防洪、改善水環境、生態保護、航運和道路等公共設施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
○禁止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園、填湖造地、圍湖造田、筑壩攔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的行為。
○禁止在湖泊控制區內從事可能對湖泊產生污染的項目建設和其他危害湖泊生態環境的活動。
○湖泊流域內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禁止新建造紙、印染、制革、電鍍、化工、制藥等排放含磷、氮、重金屬等污染物的企業和項目;對已有的污染企業,應責令其限期整改、轉產或者關閉。
○禁止向湖泊排放未經處理或者處理未達標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
○禁止向湖泊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業廢渣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在屬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湖泊水域設置排污口和從事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禁止在湖泊水域圍網、圍欄養殖。
○禁止在湖泊水域養殖珍珠和投化肥養殖。
○禁止獵取、捕殺和非法交易野生鳥類及其他湖泊珍稀動物。
○禁止采集和非法交易珍稀、瀕危野生植物。
護湖不力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將處分直接責任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保護湖泊不力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二)未依法對湖泊進行勘界,劃定保護范圍,設立保護標志的;
(三)未依法組織編制湖泊保護規劃、湖泊水功能區劃、湖泊水污染防治規劃的;
(四)違反湖泊保護規劃批準開發利用湖泊資源的;
(五)未依法履行有關公示、公布程序的;
(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責任編輯:白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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