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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草案)》四審,五方面修改凸顯規劃嚴肅性 聚焦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
中國規劃網成都9月29日電(記者熊潤頻)9月27日,《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草案)》第四次審議稿提交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四審稿主要對城鄉規劃管理制度進行了補充細化。同時,為預防隨意修改城鄉規劃,四審稿在城鄉規劃強制性內容的修改程序、規劃條件的變更制度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違反相關程序隨意干預和變更規劃的責任人將受到處分。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希龍介紹說,與三審稿相比,四審稿進行了四方面的補充細化。一是增加了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的原則要求。二是增加了“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的規定。三是在總結實踐經驗特別是地震災區災后重建經驗的基礎上,修改完善城鄉規劃特別是鄉村規劃的編制內容。四是針對實際工作中隨意改變土地用途的情況,進一步規范土地利用,規定“城鄉規劃確定的鐵路、公路……的用地,禁止擅自改變用途”等,進一步補充和完善了城鄉規劃管理制度,加強和改進城鄉規劃工作。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擅自修改和變更規劃,盲目擴大城市建設規模是當前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的一個突出問題,建議條例應當體現規劃的嚴肅性,避免違反法定程序隨意干預和變更規劃情況的發生。四審稿吸納了這一建議,進行了五個方面的修改: 第一,在維護規劃的穩定性方面,四審稿第六十四條規定,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增設了城市、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修改程序,規定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第三,嚴格了規劃條件的變更制度,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地性質、容積率、綠地率等規劃條件;因公共利益確需變更規劃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前,應當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經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 第四,強化了人大監督,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發現違法編制、審批、實施、修改城鄉規劃等突出問題時,可以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五,明確了違法修改城鄉規劃和變更規劃條件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未按照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和規劃條件變更程序,擅自批準更改建設項目用地性質、容積率、綠地率等規劃條件的”,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責任編輯:白雪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