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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環境報記者 劉晶
根據國務院的批復,廣東省深圳經濟特區范圍從原來的福田、羅湖、南山和鹽田4區擴大到龍崗區、寶安區及光明、坪山兩個新區。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決定,經濟特區法規施行范圍將適用到整個擴大后的深圳經濟特區。
“經濟特區法規施行范圍的擴大,將消除因‘一市兩法’現象產生的歷史性差別,有助于促進和保障特區一體化和均衡發展。”記者在深圳市進行采訪時,許多人這樣表示。
“一市兩法”現象的改變對于深圳環境保護工作有著更大的意義。在深圳,原來位于特區之外的龍崗區、寶安區及光明、坪山新區內的企業幾乎占全市企業數量的90%,多數又以線路板等高污染企業為主。隨著特區法律、法規擴展到全市范圍內,這些高污染企業將會受到更嚴格的監管和法律約束。
特區擴容,“一市兩法”現象將得到調整
在今年7月1日國務院批復正式生效之前,深圳市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特區法規僅適用于福田、羅湖、南山和鹽田等4個特區,4個區的面積僅有300多平方公里,約相當于整個深圳市總面積的1/6,除4個區之外的其他地區適用的是國家和廣東省的法律、法規。這就造成了同一事項在同一行政區內不同地區適用不同法律的現象,即通常所說的“一市兩法”現象。
由于經濟特區法律、法規一般比國家和廣東省的法律法規規定更加嚴格,對違法企業懲罰力度更大,導致很多高污染、高排放企業都搬遷到特區外的龍崗區、寶安區和光明、坪山新區。最終導致同一事項在深圳市管轄范圍內的不同地區產生不同的效果,因而產生法治上的差異,這種差異也是經濟特區內外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的原因之一。
“隨著特區擴容,原來的特區法規將擴展到全市范圍,以往存在的‘一市兩法’現象將會得到調整。”記者在深圳采訪時,有關部門負責人這樣表示。
絕大多數環保法規適用范圍擴大,個別延緩實施
鑒于經濟特區法規更符合深圳市改革創新、探索環保新道路的需要,更契合深圳市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的實際需要,更利于環境保護,在深圳經濟特區范圍擴大之后,絕大多數經濟特區環保法規,如《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等適用范圍將擴大到特區外。
個別存在執法、管理等法規內容需要修改和清理的法規將暫緩實施,但相關部門已做出明確規定,要求對這些法規限期清理,于年底前清理完畢,并另行公布,具體包括《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服務行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等法規。暫緩適用的地區仍繼續適用國家和廣東省法律法規,避免出現法律適用上的“真空期”。
“針對環保法律法規適用范圍的變化,我們特意組織了兩個培訓班,一個主要針對執法者,一個主要針對企業。”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法規處負責人許化告訴記者,參加培訓班的企業都很積極,約有300家企業的相關負責人參加,并積極提問。
執法力度加大,標準統一,執法效果提高
記者了解到,深圳特區一體化對環境執法也提出了新要求:擴大了環境執法權和監管職責,包括增加了具體環境管理措施,強化了環境監管執法手段,提高了環保準入門檻,加大了排污者環保義務和提高了違法成本。
具體來說,特區利用立法權制定的法規更嚴、更具有操作性,尤其是去年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賦予了執法部門很多強有力的監管措施,比如吊銷排污許可證、在線監測設施的管理、強制企業環保信息公開、按日量罰、查封扣押等。
“經濟特區法律、法規擴大適用范圍后,可推進環保標準和執法標準的統一,必將使全市的環境執法手段加強和執法力度得到加大,更好地營造更為公平的守法環境。”深圳市環境監察支隊負責人很有信心地表示,這樣帶來的結果是提高了環境執法效果。中國規劃網深圳10月27日電
(責任編輯:楊宇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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