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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反腐,現(xiàn)代人常會把“制度建設”放在嘴邊。其實早在秦朝,我們的先人就在反腐制度建設上作出了嘗試,設立了“御史大夫府”,成為專門的中央反腐監(jiān)察機構。但封建王朝中反腐最嚴厲的,當屬明朝的監(jiān)察官吏制度,而明朝眾多監(jiān)察制度中,最有研究價值最耐人尋味的,當屬“民拿害民官吏”制度。放到中國傳統(tǒng)社會的背景下考察,“民拿害民官吏”堪稱是一個重大的制度突破。 “民拿害民官吏”制度明載于朱元璋晚年制定的特種刑法《大誥》中。這一制度的出臺,是因為朱元璋在此之前,他頒布的“嚴禁官吏下鄉(xiāng)”的命令沒有得到很好執(zhí)行,所以,他下令,對“違旨下鄉(xiāng),動擾于民”的不法之徒,以及舞文弄法、欺壓良善的貪墨之吏,允許民間年高德劭的百姓率領青壯年將其綁縛,押到京城去向皇權討個說法,辨清是非曲直,而且誰也不準截訪和阻擋,否則“其家族誅”。 然而,這條法令并沒有阻止官員貪腐,因為究竟何為“動擾于民”,解釋權還是在朝廷手里。(摘編自《南方都市報》) (責任編輯:白雪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