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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被報道的“廣西柳州柳宗元人物銅像被拆”一事,再次將公眾關注的目標聚集到了城市規劃上。 有些城市建筑想建就建、喊拆就拆,全憑領導一句話,這是人治模式的產物,卻鮮有因此被問責的情形。《城鄉規劃法》第7條明確規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城鄉規劃,并規定了修改的條件、程序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如今,此法已經實施6年多,“短命”規劃還是不少,浪費依然嚴重,有些“短命”規劃甚至在曾經的決策者因貪腐等問題“落馬”后,才浮出水面。 法律制定之后,卻沒有發揮其指引、規范、懲處等作用,縱容了“規劃審批走程序,規劃不行可重來”的怪圈,損害的是法律公信力。要防止出現新的“短命”規劃,必須確保法律落到實處,使規劃決策者權責對等。建筑“來去匆匆”,就應以明確的方式界定到底是之前的規劃不合理,還是拆除規劃不合理,并按照“誰參與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終生追責。只有法律得到執行,才能控制部分官員亂改規劃的“權力沖動”。 中國規劃網 國際新聞聯盟中國城市頻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