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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論壇網上海11月5日電(記者 王博) 2015年11月4日,一起交通行政案件在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行政復議:原告闖黃燈交通違法 2015年4月21日16時許,上海市駕駛員吳某(原告)駕駛一輛小型客車沿上海廣元路由西向東行駛時,被在該處值勤的民警毛善文攔下,認定原告闖紅燈。民警毛善文說,“我在這里執法全程有錄音,你闖紅燈,己被電子警察記錄,你可以查看電子視頻記錄”。 吳某認為當時并未闖紅燈,而是正常行駛,故當場簽字說明,對該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有異疑,并未闖紅燈,而是正常行駛”。 第二天,原告吳某向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徐匯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維持了徐匯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處罰決定。 據原告吳某介紹, 在復議審理過程中,徐匯交通警察支隊要求與原告私了:撤銷原公安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不給原告罰款和記分,遭到原告拒絕。于是,徐匯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認為: 原告“在行進方向路口信號燈顯示黃燈的情況下駛入路口并繼續通行,民警攔下該車輛,當場指出了申請人實施的交通違法事實”。 原告叫屈:未闖紅燈,也未闖黃燈,而是正常行駛 原告吳某認為,該治安監控攝像監控事實是:原告駕車并未闖紅燈,也未闖黃燈,而是正常行駛。該案值勤警察當場主觀認定原告闖紅燈(后修改為闖黃燈),但是,并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他的認定能夠成立,相反,證據卻推翻了他的認定。因此認定原告闖黃燈沒有任何事實依據。 原告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如果沒有越過停止線通行的車輛,在黃燈亮時繼續通行,就是闖紅燈,治安監控攝像一定會拍攝其闖紅燈的記錄,但是該攝像沒有原告闖紅燈的記錄。“原告闖紅燈(后修改為闖黃燈)”描述顯然是被告辦案人員在缺少了解交通基本常識情況下而犯了個常識性錯誤所做出的錯誤認定。 為了打好這場官司,原告說他特地向專業人士咨詢了電子眼拍闖紅燈的原理: 1、當你的車前輪壓過地上的感應線圈時,電子拍攝第一張你的照片。 2、當你的車后輪壓過地上的感應線圈時,電子拍攝第二張你的照片。 3、當你的車通過路口壓過對面地上的感應線圈時,電子拍攝第三張你的照片。 電子眼共拍攝3張照片,一張是瞬間違章圖片,一張是號牌識別圖片,一張是全景圖片。警察就是憑借這3張照片,來開出闖紅燈的罰單。 律師說法: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上海著名律師于大江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顯然,交通違法處罰案件應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交警當場認定也應以客觀事實為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三十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上海著名律師于大江認為,該案中,值勤警察毛善文當場認定原告闖紅燈(后改為闖黃紅),但是,并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他的認定能夠成立,相反,證據卻推翻了他的認定。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該兩條款,其對原告設定的行政處罰當屬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 ;又據該法第七十條規定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一)主要證據不足的;(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五)濫用職權的;(六)明顯不當的”。 擇日宣判:此案例具有典型意義 在庭審中,法院當場播放該錄音:警察毛善文主觀認定原告闖紅燈,并說有電子視頻記錄,且約定查看電子視頻記錄。根據視頻監控攝像,沒有發現原告有駕車闖紅燈的記錄,而是正常行駛狀態。 法院當庭做出了將擇日做出宣判的決定。
“闖黃燈”該如何認定?警察現場執法認定與電子攝像證據存在不一致情況該怎么辦?這起在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的“闖黃燈”案件,對于廣大駕駛員朋友來說具有典型意義,值得關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