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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發動全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增加全民綠化意識,建設優良的人居環境,發揮社會力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的積極性,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市區范圍內的公共綠地、街頭景點和規劃建設的公共綠地、拉薩市河道兩岸可綠化空地、市郊空地、防護綠地等。
第三條拉薩市建設局主管城市綠地認養工作。市園林局負責城市綠地認養的指導、協調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綠地認養人包括:
(一)庭院無附屬綠地或未達到綠化指標的單位;
(二)需要向社會宣傳的企事業單位、個體、社會團體等;
(三)自愿為城市綠化作貢獻的企事業單位、個體、社會團體、個人等;
(四)自愿種植紀念林木的社會團體、個人等。
提倡和鼓勵學校組織青少年學生認養綠地,主要以學校、班級、共青團和少先隊等名義;學生也可以以個人名義參加綠地認養,主要以管護、保潔為主。
第五條認養人應以書面形式向市園林局提出申請,并以一定形式證明其具備認養能力。市園林局對認養人申請及證明進行審核并報市建設局批準。對符合條件的,由市園林局統一發放《綠地認養證》。
第六條認養人可直接參與綠地建設、管理養護和保潔;也可以采取出資方式,委托專業綠化養護公司或園林建設專業部門開展建設、管理、養護、保潔工作。
第七條凡認養綠地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可以設置認養標志牌。認養標志牌統一由市園林局制作。認養綠地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且認養期限達到3年,可享受綠地的冠名權。
第八條綠地認養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綠地的功能和性質,不得在綠地內擅自增加建筑物、廣告牌、游樂設施等。
第九條綠地認養實行合同管理辦法,市園林局應和綠地認養人簽訂書面合同。
合同書應當明確綠地名稱、地址、數量、合同當事人名稱、權利義務、期限等主要內容。
認養期限不少于一年,最多不超過五年。需要延期的,可續簽合同。
第十條市園林局應當建立認養活動檔案。檔案應當記載綠地認養的基本情況。
市園林局每年將綠地認養情況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認養綠地可作為單位、公民義務植樹內容,列入年底義務植樹統計范疇,也可納入單位當年綠化工作目標考核中。
第十一條市園林局應當開展綠地認養評比活動,對有突出貢獻的綠地認養人給予表彰和鼓勵。
第十二條認養人或認養人委托的專業綠化養護公司應當服從市園林局的管理、檢查和考核。凡因人力、財力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認養協議的,需提前30天向市園林局提出。認養綠地達不到要求的,由市園林局宣告終止協議,撤銷標志牌,收回認養證。若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將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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