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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城鄉建設活動、制止違法建設行為,改善城市人居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長春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對全市市區范圍內的違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區范圍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通告。 二、未依法經規劃、市容等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各類建筑均屬違法建筑。 三、嚴重影響城鄉規劃和市容的違法建筑,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市容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為必須拆除的,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建設違法建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行拆除;在規定期限內不自行拆除的,將依法予以拆除。 四、依法應當拆除的違法建筑無法確定歸屬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在公共媒體或者違法建筑所在地發布公告,督促建設違法建筑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滿,仍無法確定違法建筑歸屬的,將依法予以拆除。 五、拆除違法建筑所涉及單位和個人財物的清理、搬移和保管,均自行負責;違法建筑無法確定歸屬的,其財物由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妥善保管。 六、拆除違法建筑不予補償安置。 七、妨礙、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由市規劃局會同市市容環衛局、市建委、市國土局、市園林局、市公安局及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責任編輯:白雪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