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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鎮保護旅游利用的良性互動

時間:2009-12-18 09:46來源:未知 作者:admin

 

    古鎮是歷史對居民聚居地的選擇,是自然環境與人類需要千百年來相互交融的結晶。古鎮的保護與利用,也和其他文物古跡的保護與利用一樣,也和自然生態的保護利用一樣,已經成為我們面臨的無法繞過的課題。保護,是時代賦予我們的歷史使命;如何在保護的前提下,讓文物和古跡遺址更好地服務于當代和后代,也是我們不可推卸的責任。
  在地方保護資金普遍缺乏而文化遺存又所剩無幾的現實中,只有認真地推動保護和利用的良性互動,才是貫徹落實我國文物保護的“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原則的良策。這里,筆者的觀點是,合理地安排在保護基礎上的旅游利用,不僅是保護其他諸多文化遺產的的重要選擇,也不失為是對古鎮保護的多種方式中最佳的一種,或者它正是當前對少數幸存的古鎮的一種最為及時的搶救。
  一、 有益的借鑒
  為了討論古鎮的保護與利用的關系,這里我們首先引入一個與此極為相似的問題,一個曾經在全球爭論不休的問題——生態保護問題。
  1、 人類的警醒
  人類社會在近幾千年的發展中的確取得了巨大的進步,尤其是近幾百年,這發展更顯出了它的突飛猛進。但是,在經過了多少世紀的生存拼搏,今天,人類在為自己的勝利感到興高采烈,甚至為此發出了“征服自然”的豪言壯語之后,回顧足跡,才發現這些發展卻是以資源和環境的巨大代價換來的。人類好像突然警醒了,這才領悟到,如果與自然和諧共處和保護生態,卻可能反倒更有利于人類的生存。因此,從上世紀的50年代起,有關對人類生存環境的保護、對自然生態的保護,便越來越成為全球普遍關注的話題。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聯合國在此期間的幾次行動。1972年6月在斯德哥爾摩召開的聯合國發展會議上,對《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和《只有一個地球》取得的一致的認可,這就標志了人類對環境問題已經有了明白的警醒,因而宣言中有關“各國政府和人民應該為當代的全體人民和子孫后代利益做出共同努力”的呼吁,便成為了與會代表的共同呼聲;同時也才誕生了每年6月5日的“世界環境日”。1983年,聯合國成立了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后,經過5年的研究,終于完成了《我們共同的未來》的調研報告,可幸的是,這一報告于1987年12月在聯合國第42屆大會上獲得了通過,其中采納的“可持續發展”的觀念——“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損害后代的利益”,自此便逐漸形成了全球的共識。更重要的,自然是1992年6月在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發大會和會上通過的關于可持續發展的綱領——《21世紀議程》。
  2、 對保護辦法的探求
  經過了無數辦法的探索,在了各種成敗的比較之后,正是基于上面的思潮,同時也基于上面幾次會議的影響,“生態旅游”的思路提了出來。盡管有研究者認為,一個多世紀前涌向美國黃石公園的旅游者就是最早的生態旅游者,但是它的發展至今,卻是一個逐漸成熟的過程。值得注意的是,當初“保護主義”的主張和作法,是將保護區和居民隔離開來;然而這一作法的推廣并未獲得原所指望的成功,因而才滋生出具有有效保護功能的生態旅游。自上世紀80年代開始,來自肯尼亞和哥斯達黎加等地的報告,就不斷地證實著以保護為目的,同時也為當地居民帶來實際利益的生態旅游,確實不失為促進保護的一個有效途徑。于是生態旅游才首先在發展中國家繼而也在發達國家蓬蓬勃勃地開展起來。尤其是在發展中國家,面臨發展,國家的經濟能力卻有限,即使資源和環境沒有遭到第一產業和第二產業的破壞,但也年積月累地遭受著自然變動和當地居民求生活動的耗損。在正反經驗的比照中,人們才開始認識到,保護資源與環境,保護人類的遺存,最有效又最為直接的辦法,就是喚起當地的居民,并使之真切地感受到,這一保護的行動,不僅有利于人類整體,有利于國家,有利于子孫后代,同時也能為本地為居民自身帶來利益。生態旅游就是有著這樣作用的一種旅游方式,肯尼亞以旅游代替對野生動物的濫肆捕殺,哥斯達黎加以旅游代替對原始森林的過度采伐,就是世界公認的成功作法。
  正是基于全球生態保護的迫切性和生態旅游發展的可行性,正是基于生態旅游的快速成長,為了確保它沿著可持續道路發展,為了促進旅游業、政府、地方居民、旅游者之間的相互合作,1998年聯合國才接受了世界旅游組織的倡議,將2002年定為了“國際生態旅游年”(IYE)。
  有鑒于不少非政府組織對國際生態旅游年表示的擔憂,聯合國環境署深感進行有效對話的必要性,“5月在魁北克舉行的世界生態旅游高峰會議期間創辦國際生態旅游論壇將是確保繼續這種高級對話的重要的一步。”(Klaus T?pfer,2002)這個終于實現了的對話,就是2002年5月如期在魁北克召開的有133個國家1100名代表參加的首次世界生態旅游峰會。這個峰會對話的成果就是著名的有關生態旅游的《魁北克宣言》。如果將這次峰會之前的18次預備會議都計算在內,則參加有關生態旅游對話的代表,還應再增加3000多人次。所以說,現在人們所談的基于《魁北克宣言》的有關生態旅游發展的意見,實際上是包括了眾多的探索者和研究者有關生態保護的意見,同時也是充分考慮了那些原持保留態度者有關生態保護的意見的。2002年1月29日聯合國發言人在正式宣布2002年為國際生態旅游年時,又重申了它鼓勵各國通過開展可持續旅游活動來促進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目的,而這個目的也正是生態旅游發展的目的。
  也許世界旅游組織為2002年世界旅游日所定的口號(“生態旅游:可持續發展的選擇”)就正是聯合國2002國際生態旅游年的畫龍點睛之筆。因此,不妨這樣說,就生態保護而言,生態旅游就是一種積極推動保護的旅游;生態旅游的開展,在其本質上就是為了推動對生態的積極保護,而這保護是現實的,是有著具體措施的,并且是可以獲得人力和資金支持的。
  3、我國正在開始形成的共識
  有關生態旅游的研究,周推動著我國有關共識的形成。筆者2002年11月在中國社會科學院召開的“2002•中國生態旅游論壇”的發言中,也對此作過闡釋。[1]從我國目前的發展階段來看,不僅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仍然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而且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經濟社會發展的矛盾也日益突出。據一位專家對上世紀90年代的一項估算,我國每年的環境和生態損失已高達數千億元。1993年,我國環境受污染受破壞的經濟損失約為963億元人民幣,我國生態遭受破壞的經濟損失約為2394億元人民幣,兩項相加竟高達3357億元人民幣,相當于當年我國GNP的9.7%(徐嵩齡,1998)。雖然近幾年,我國對環境和生態的保護采取眾多的重大措施,包括各地的“天保”、“退耕還林”、“封山禁牧”等等,環境和生態的損失正在減少,但保護環境保護生態仍一直是全國上下一致的共識。近些年來,我國居民的國內旅游出現了飛速發展的態勢,加深了全國上下對旅游業是我國經濟新的增長點的認識。但在此形勢下,也出現了不少旅游開發的失誤,造成了很大的甚至難以挽回的損失。于是一些主張保護的好心的同志,便把矛頭指向了旅游業;有少數同志甚至認為旅游的發展已成為了“對中國自然文化遺產和風景區的最大威脅”,“已造成國家風景區和世界遺產地有史以來最嚴重的破壞”(?),似乎沒有旅游者和旅游業,讓旅游目的地永遠永遠保持在很久很久以前的樣子,這種“保護”就實現了。
  眾所周知,旅游業的存在是以環境為資源為依存的。誰都知道,沒有環境就沒有旅游業,沒有資源就沒有旅游業。不錯,旅游者也是在使用資源,享用環境,但這種使用和享用卻不需要改變環境,更沒有必要消耗資源。比起第一產業和第二產業來,它對資源的耗用,以及它對環境、對生態、對文化遺存的負面影響,實際上是小而又小的。如果引導得當,旅游者還可以成為資源、環境、生態、文化遺存的保護者;而旅游者在旅游中支付的費用,不僅為當地居民開辟了財源,同時也使當地居民對資源的價值和資源的使用方法有了新的認識(甚至可以使某些地區改變過去千百年來的所形成的耗用或攫取資源的生存方式),更不用說旅游收入中的可直接用于保護的那一部分。
  譬如在人們稱為香格里拉的迪慶,1998年以前,迪慶人大都以伐木和木材加工為生,從事木材砍伐和加工的人數約為3萬人;該州的財政收入也多依靠木材行業(即所謂的“木頭財政”),每年的財政收入約為1億元。1998年國家實行“天保”工程之后,該州選擇了發展“生態產業”的道路,旅游業即為其中之一。1998年以來,該州旅游收入每年以20%~30%的速度遞增,僅2001年就接待了旅游者124萬人次,旅游純收入就高達8.8億元,對森林的保護也就從意愿變成了現實(鄭勁松,2002)。對無數這樣生動具體的實例,我們絕不能視而不見。
  如何才能在我們保護的基礎上進行合理利用,如何才能讓我們的利用更有利于保護,這的確是一對個值得認真探討的問題。在生態保護方面,這個問題不但引起了我國有關方面的密切重視,而且在我國,與生態、與環境、與資源相關的部門和相關人士,對此更在進行積極的探索。正是因為有了對于無數個無可辯駁的實例的正視,對于保護與利用的辨證關系的深刻了解,我國已有好幾個主管部門邁開了堅實的步伐。林業主管部門為我們創造了一個很好的先例,以國家森林公園對游人的開放,部分替代了原來對森林的砍伐,既保護了森林、保護了生態,又妥善地安排了原有職工的就業,緩解了森林保護資金不足的問題。2000年國土資源部關于建立國家地質公園的決定,2000年水利部關于設立國家級水利旅游區(后改稱水利風景區)的決定,也都同樣是很好的例子。
  國內外有關“生態旅游”(筆者認為,這里還必須區分為“原生生態旅游”、“ 再生生態旅游”兩種)討論中的“生態”,絕大多數都是說的“自然生態”。其實在現代社會學和文化學的研究里,人們也討論到人類的“文化生態”,而且還也討論到保護“文化生態”的重要性。這里,我們不妨也舉出一個有關文物古跡保護的例子。近些年來,長城的保護再次成為人們的熱點話題。在對目前狀況的惋惜和批評中,也有一些值得稱道的。其中有專家就把秦皇島董家口對長城保護及部分恢復與著名的北京司馬臺長城并列(董耀會,2002)。但董家口長城的保護和修復行動卻沒有國際組織或國家的參與,而是由村民自己進行的,原因在于當地村民認識到了,對長城的保護不僅有益于人類、有益于國家,還可使當地村民自己受益,于紛紛扒院墻、拆豬圈,把原來的長城城磚捐獻出來;當然了,同時也在于發展旅游時一塊城磚的價值,遠勝于用于豬圈或院墻的任何一塊破石頭。看來人類對自然生態保護的探索經驗,對我們保護古鎮,保護文化生態,保護文化遺產,也可能不失其借鑒價值。
  二、 消弭誤會
  我們在保護古鎮,保護文化生態,保護文化遺產的時候,無論是在研究階段或實踐階段,相互溝通都是十分重要的。
  1、缺乏溝通與指責
  近20多年來,由于社會需求的推動,我國的旅游業得到了長足的進步。國內外旅游者的首選目的地,常常都是風景名勝、文化古跡,或者名城古鎮,那么如何看待這一現象,如何處理好自然環境和文化遺存的保護與利用的關系呢?無庸置疑的是,有一個已經獲得全社會廣泛共識的重要原則,那就是以文物和遺址作為旅游目的物的時候,或者以自然生態作為旅游目的物的時候,旅游的發展必須把保護放在第一位,應該在保護的基礎上求發展,以發展促保護。
  關于旅游與文物古建的關系、與文化遺產的關系,也象旅游與環境的關系、與自然生態的關系一樣,近些年來,已經越來越受到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士的注目。同時也象旅游與自然生態的關系一樣,受到了許多十分激烈的批評和指責。對于其中不少批評和指責,筆者也曾經有過同樣的觀點,而且筆者也一度充當過發難者。但是如果認真做做調查研究,或者認真的分析分析,就可以發現,好心的批評者在曾經為保護做出重大貢獻的時候也曾經在無意間制造了一些“冤假錯案”,比如山東的水洗三孔、陜西的遍植石榴等等。雖然在經過認真的調查分析后才發現,原來事實并不是批評者所說的那樣,但是由于當初批評時是井噴、改正時卻委婉,在老百姓的意識中,或者永遠也不知道原來“旅游”這個“弱者”是受到了冤屈。
  既然“旅游”在并沒有事先安排的陰差陽錯中被塑造成為了一個并不招人喜歡的形象,那么批評起來也就比較隨意了。再加之少數旅游開發者和旅游經營者決策或操作的孤立性的失誤,旅游者個人行為的有欠檢點,這就更加加重了社會輿論突然一陣一邊倒的力量。在這種以批評旅游為時髦的氛圍中,在你我間的互相感染中,更免不了出現一些缺乏深入分析的氣憤之下的過頭話,諸如旅游業的發展與開發是“對中國自然文化遺產和風景區的最大威脅”,“已造成國家風景區和世界遺產地有史以來最嚴重的破壞”等等。
  2、旅游業生存的基點
  其實情況并非如此。
  旅游是人們的一種追求更高境界的活動,旅游業就是為了向旅游者提供在他自己日常生活中難得的理想環境。前面已經說到,旅游業的存在是以環境為資源為依存的。誰都知道,沒有環境就沒有旅游業,沒有資源就沒有旅游業。在旅游研究中,人們通常把旅游的資源分成為兩大類,一類是自然資源,一類就是文化資源。而在文化資源中,我們所說的廣義的“文物”,無論是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畫,是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筑,還是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或者是大而言之的歷史名城、傳統古鎮,或者是集中文物展陳的博物館,全都是吸引旅游者從甲地去到乙地的吸引物。
  這里隨機地抽出一份國家統計局和國家旅游局合作的對海外旅游者的抽樣調查,看一看海外旅游者對我國“文物古跡”的興趣——在北京接受調查的海外旅游者中,對“文物古跡”深感興趣的占65.2%;天津占40.4%;河北占66.6%;山西占54.0%;內蒙古占15.8%;遼寧占33.3%;吉林占32.8%;黑龍江占22.7%;上海占38.8%;江蘇占50.2%;浙江占50.8;安徽占43.4%;福建占34.9;江西占46.0%;山東占36.4%;河南占69.2%;湖北占56.3%;湖南占55.6%;廣東占27.6%;廣西占31.2%;海南占20.2%;重慶占45.8%;四川占51.5%;貴州占58.2%;云南占47.6%;西藏占55.7%;陜西占80.0%;甘肅占96.4%;青海占51.2%;寧夏占48.3%;新疆占47.0%(《入境旅游者抽樣調查資料—2002》)。由此看來,文化遺產作為旅游業生存的基點的地位,是絕對不可能動搖的。平心而論,無論是地方當局,還是旅游開發者、經營者,誰能夠不愿意保護旅游業賴以生存的基礎,誰能夠不愿意保護自己的命根子。
  本文前面的第一部分已經說到,旅游者也是在使用資源,享用環境,但這種使用和享用卻不需要改變環境,更沒有必要消耗資源。比起第一產業和第二產業來,它對資源的耗用,以及它對環境、對生態、對文化遺存的負面影響,實際上是小而又小的。如果引導得當,旅游者還可以成為資源、環境、生態、文化遺存的保護者;而旅游者在旅游中支付的費用,不僅為當地居民開辟了財源(使之改變原來對資源的耗用和攫取),同時也使當地居民對原有資源的價值和資源的使用方法有了新的認識,更不用說這些收入中的可直接用于保護的那一部分。
  前面也已經說到的少數旅游開發者和旅游經營者決策或操作的孤立性的失誤,旅游者個人行為的有欠檢點,是的確存在的現象。但是解決的辦法不是取消旅游業,而是加強對開發者和經營者的引導,完善立法和加強法制管理,注意對旅游者的引導,加強公共道德教育。有了完善的立法,有了健全的管理,盡量減輕旅游活動的負面影響是完全可以實現的。因噎廢食終究不是最好的辦法。
  3、文化遺產的保護
  現在人們所用“文物”一詞,盡管在歷史上、在民間、在習用范圍里有不同的解釋,但是在我國的《文物保護法》這一法定的文件中,已經得到一一列舉式的詳細說明,即既包含可移動文化財產又包含了不可移動文化遺存。如果映之以官方批準的英文譯名,我國《文物保護法》和國家文物局的“文物”一詞,就是“文化遺產”(即cultural heritage)。
  歷史、藝術、科學三大價值,是歷史文化遺產實現其社會價值和作用的基礎,這個基礎反過來又反映了歷史文化遺產的性質:一種特殊的可利用資源,不允許消耗的公共資源,它不僅要服務于當代,而且要傳之于后代全體。它具有:
  •不可替代性、不可再生性——不能重復制造和再生。
  •公共屬性——不論誰是創造者和保存者,在本質上都是歷史的積淀或結晶,因而應該視作人類共同的創造和共有的的財富。
  •代表性與重要性,差異性與無限性——既有人類創造物的難以替代的代表性,顯示著它在人類文明進程中的重要,同時其代表范圍和重要程度又各不相同,從而共同在總體上形成相互聯系與互補,包羅萬象,豐富多樣,但是基于歷史的不可逾越,必然反映為后人認知的階段性和認知的無限性。因此我們必須世世代代把它保護好。
  但是天不盡如人愿,世界上的文化遺產正在受到威脅,正在受到來自各方面的各種因素的破壞,據一家有關文化遺產保護研究的國際機構(ICCROM,國際文物保護修復中心)稱,這些因素是——地震、火山爆發、洪水等導致劇烈損害的自然因素;戰爭、搶劫、恐怖活動、野蠻行為以及基建工程、市區發展、現代耕作等導致劇烈損害的人為因素;缺乏專業基礎的決策、規劃、立法、管理等行為導致劇烈損害的人為因素;溫度、鹽溶、污染、光照、植物、動物、微生物、塵土等導致漸變損害的自然因素是;無知行為、觀眾超量等導致漸變損害的人為因素。(請注意,在ICCROM所作的以上的科學分析中,并沒有把人類文化遺產遭到的損害完全歸之于旅游活動,而且主要也不是旅游活動。)尤其是面對全球性的城市化的加速,環境的惡化,貧富差距擴大產生的暴力,以及政府管理松懈和權力下放等種種壓力,歷史名城的價值、遺產的價值正在面臨著生死存亡的威脅。
  就以歷史文化名城來看,1949年后我國的第一任文物局局長謝辰生2004年6月做客搜狐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時就說到,我國自上世紀80年代起,先后一共公布三批四次歷史文化名城的名單(第一批1982年,第二批1986年,第三批1994年,前三批是99處; 2001年只批了兩個),加起來是101處;而現在呢,可以這么說,101個歷史文化名城除了麗江、平遙還有陜西的韓城等等極少數比較完整地保護下來外,相當多的名城或者破壞了一部分,或者破壞得非常嚴重。其破壞的原因來自哪些方面?除了當初缺乏完善的法制保障外,另一個主要原因是對名城保護認識不足。
  盡管如此,我國的文物保護仍然取得了巨大的成績。這也得歸功與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制建設。
  自從1951年我國政務院發布《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暫行辦法》以來,我國便陸續出臺了不少有關保護文物和遺址的指示、通知、辦法,直至最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頒布與實施。如,20世紀50年代的《關于保護古文物建筑的指示》、《關于在基本建設工程中保護歷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關于在農業生產建設中保護文物的通知》;60年代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的指示》、《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管理暫行辦法》、《革命紀念建筑、歷史紀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繕暫行管理辦法》、《古遺址、古墓葬調查、發掘暫行管理辦法》;70年代的《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通知》;80年代的《關于加強歷史文物保護工作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等。至此,全國文物保護已經進入了頗為完善的法制軌道。此外,還有首批、第二批、第三批……一批一批的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的確定和頒布,以及與之相關的《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規劃工作的通知》、《關于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規劃工作的幾點意見》、《關于建設中認真保護文物古跡和風景名勝區的通知》的配合,再加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更為城鄉規劃編制中的文物古跡保護確立了指導思想和原則。無疑,這些內容都是我們考慮利用時所必須充分遵循的。
  4、 尋求共識
  我國的文物學者們,早在編寫《中國大百科全書》時,就明確地重申了世界一致公認的有關文物的三大價值——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對于人類而言,除了科學研究有利于這些價值的揭示外,向人民群眾展示也是它實現價值的一個十分重要的體現。正是有了這些價值,保護的意義才能夠體現出來。也正是為了更好地揭示這些價值,體現這些價值,保護這些價值,各國才制定了各自的法律法規和各自的管理規定。這里,我們首先要提到的是我國的《文物保護法》。大家都知道,貫穿我國《文物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有這樣的四句話:“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如果回顧一下我國前文化部部長孫家正2001年10月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作出說明,就有可能更深刻地理解上面這四句話的內涵。他在說明中,特別強調了之所以要對1982年以來施行的《文物保護法》進行修改的原因,那就是,隨著改革開放和我國的飛速發展,原來文物保護法的一些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當時其中最突出的問題是:(1)文物保護力度不夠;(2)不少文物未能得到合理利用;(3)文物管理制度不夠嚴格。
  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雖然我國的《文物保護法》的名稱只提到了“保護”,但是“合理利用”也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內容。國家旅游局一位負責人在論及“保護”與“利用”的關系及如何理解“合理利用”時,特別指出,更重要的是,從根本上說“合理利用”就是保護的最終目的。他指出,文物是我們從事科學研究、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珍貴文化資源,把它的價值和功能展現出來,發揚光大,啟迪世人就是“合理利用”。“合理利用”當然是反對了濫用,同時也反對了不用。“合理利用”有的產生社會效益,有的產生經濟效益,更多的情形是兼收兩種效益。而無論哪種效益,都會喚起人們對文物的熱愛,加深對文物價值的理解,從而直接或間接地起到有利于文物保護的作用。況且在某些情況下,“合理利用”本身就是一種保護的措施。如古建筑,不合理去利用它就會加速它的腐朽,而合理利用它則是一種保護。如果我們保護文物的愿望是真誠的,那就沒有理由拒絕“合理利用”(顧朝曦,2003)。
  發展旅游與遺產保護這兩個方面本身沒有對立的必然。其實,這并非一家之言。在文物研究界享有盛名的羅哲文老先生也有著相近的看法,他認為“文物、風景與旅游的關系應該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得益彰”。他說,“旅游開發與文物保護絕對不是矛盾的。在過去,一提文物就只是保護。我認為,文物就是要利用,文物就是要發揮它的作用。”“文物(主要是指古建筑)具有不可移動性,只有通過‘旅游’才可以達到用‘物’說話的目的,反過來用‘旅游’來體現其文物的價值。” “美國總統里根先生站立在長城上無不感慨地說道:到了長城才體會到,如果沒有這樣一個偉大的民族,就創造不出這樣偉大的奇跡。”(羅哲文,2004)
  由于文物所具有的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本質屬性,所以在筆者的觀念中,主張保護無疑是絕對正確的。保護的主張,無疑是代表著絕大多數人的利益,代表著國家的利益,甚至是全人類的利益。但是也很顯然,只有保護的主張而無保護的辦法,保護也是難于實現的。我們談保護談了多少年,人類談保護談了多少年,而需要我們保護的對象,卻在人們長期的談論中,退化了,損壞了,消失了。因此,筆者還認為,主張保護是好心;在沒有別的更好的辦法之前,靜態的保護的確不失為保護的一種辦法。但是,只有保護的愿望還不夠,靜態的無所作為的保護也只能暫時有效短期有效,卻難以維持長久。保護絕對是重要的;但沒有足夠辦法的保護、沒有具體措施的保護、沒有必需的資金的保護、沒有當地居民積極參與的保護,這樣的保護效果終將是極為有限的。多少年來侈談保護而缺乏資金和缺少措施所形成的保護乏力的現實,難道不能舉出幾十、幾百、幾千個例子嗎?
  “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四句話,說了四方面的內容,保護、搶救、利用、管理,既有主有次,有先有后,又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尤其在人們常常產生誤解的“保護”與“利用”的問題上,它相當準確地揭示了二者的關系。其中,“保護為主,搶救第一”是前提和核心,“合理利用”是手段和目的,“加強管理”是關鍵和保證。“保護”與“利用”既有細節上的矛盾的一面,更有本質上的相互促進的一面。“利用”前面如不以“合理”來限定,在實踐中就有可能與“保護”發生抵牾,因此如果出現了矛盾,“利用”就必須服從 “保護”(即“保護為主”);但是,如果我們能做到“合理利用”,將會大大促進文物的“保護”,在當前地方保護資金不足的時候,“利用”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保護”經費的來源。
  關于這個問題,在國際上,1999年10 月ICOMOS(國際古跡歷史理事會)的第十二次大會通過的《國際文化旅游憲章》也已經有了十分明確的共識:“國內和國際旅游是文化交流的最佳載體,它向游客提供了一種了解歷史和其他社會現實生活的個人體驗機會。越來越多的人承認,這種活動是自然和文化保護的一種積極力量。旅游可以使遺址顯現出經濟價值,為保護提供資金,教育當地民眾,并進而影響相關政策。旅游已經成為國民經濟和地區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管理得當,旅游可以成為一個重要的發展要素。”也許有一些慎重的同志,對發展旅游還仍然保持反對態度或者觀望態度。對此,我們不要性急,一方面應該繼續聽取他們的意見,并加強對旅游利用的立法,一方面切實加強指導和管理,以期將可能出現的失誤消滅在未生狀態或萌芽狀態。這是當前我們在旅游發展和旅游開發中必須給以高度關注并且須要實實在在去解決的問題。只要我們的保護、利用和管理真正做好了,反對的意見自然就會越來越少。因為雙方的目標是完全一致的。
  三、古鎮的現實課題
  本文在開始時曾經說道,古鎮的保護與利用,也和其他文物古跡的保護與利用一樣,也和自然生態的保護利用一樣,已經成為我們面臨的無法繞過的課題。
  1、 人類珍視的古鎮
  在人類近代的發展中,城市化進程已經成為全球性的潮流,一股誰也無法阻擋的潮流。就在這個全球性的進程中,無數的歷史文化名城成為了歷史的犧牲品。然而不平衡的發展現實,又讓少數小城鎮得以幸免,因此當人們為名城的破壞感到痛惜的時候,便更加珍惜這些得以幸免的古鎮。就像城市或村落一樣,古鎮也是歷史對居民聚居地的選擇,也是自然環境與人類需要千百年來相互交融的結晶。它的出現和成型,既有河流山脈的地勢,又有交通往來的便捷;既能適應生產的需要,又能滿足居民生活的訴求;……它凝聚著人類文化十分豐富的創造,或者還經受過戰爭的刀光劍影的洗禮。這是歷史的見證,是人類悲歡的結晶。
  古鎮,也與本文前已說到的別的人類文化遺存一樣,它的不可替代性、不可再生性(不能重復制造和再生);它的公共屬性(不論誰是創造者和保存者,在本質上都是歷史的積淀或結晶,因而應該視作人類共同的創造和共有的財富);它的代表性與重要性,差異性與無限性(既有著難以替代的代表性和重要性,同時其代表范圍和重要程度有各不相同,總體上的包羅萬象與豐富多樣,以及后代認知的階段性和無限性)等,所有這些都顯示出它作為人類共同財富的無比珍貴。同時,又因為它是眾多的遺存單體的有機共生,因此決定了它在人類的遺產財富中,往往遠勝于其他各別的單體文物或遺址的價值。
  2、居民不是裝飾品關于古鎮在文物保護中的地位,早年我國的《文物保護法》是語焉不詳的,現行的《文物保護法》的第十四條,就針對城鎮、街道、村落所具有的文化遺產的價值,針對其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做出了重新的規定,其中已經明確地規定了有關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鎮、街道、村落的命名、規劃與保護辦法。
  關于對歷史地段的保護,國際上也是十分重視的。有關歷史遺產的保護,除了不少國家早已有的法律、法規、條例、章程,以及勸告外,最具劃時代意義的是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和成立世界遺產委員會。此外,形成共識的意見,諸如《雅典憲章》、《威尼斯憲章》、《華盛頓憲章》、《洛桑憲章》等等,都為實現對文化遺產的切實保護,作出了重要貢獻。譬如對“歷史地段”所規定的這樣的保護內容就顯得相當具體而有利于操作,如①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間形式;②建筑物和綠化、曠地的空間關系;③歷史性建筑的內外面貌,包括體量、形式、建筑風格、材料、色彩、建筑裝飾等;④地段與周圍環境的關系,包括了自然和人工環境的關系;⑤地段的歷史功能和作用;等等。
  但是古鎮并不就是荒鎮、廢鎮、死鎮,因此將它等同于一般的文物、一般的古跡遺址也是不完全妥當的。不少古鎮之所以能夠幸存下來,還首先在于它有著活活潑潑的生命,甚至有著驚人的對時代變化的適應力。這樣一來,古鎮也就彌足珍貴了。正是基于不少古鎮仍然是當代居民生產生活的依存,因此古鎮也就不完全同于一般的文物。古鎮的保護與利用,一方面也和文物古跡的保護利用一樣,也和自然生態的保護利用一樣又,已經成為我們面臨的無法繞過的課題;但是同時它也有著絕不相同的地方,就是必須讓它仍舊活活潑潑地生活下去,而且要“活”得更好,更有意義。
  正是有鑒于此,我們就應該對生活在古鎮的居民有實實在在的安排和考慮。誠然他們不能因為自己是古鎮的主人而做出不利于古鎮保護的事情,然而他們也不是放在古董里讓人賞玩的擺設和裝飾品,他們和其他地方的居民一樣,也都有改善生活,追求現代享受的權利。
  由此看來,古鎮的保護還必須探討它自身的規律。
  3、推進古鎮保護與旅游利用的良性互動
  關于村鎮的保護問題,近年已經讓人感到越來越迫切。羅哲文先生在一次談話中就說到,“村鎮保護是非常非常必要的,現在屬于搶救。縣以上的城市真正完整保護的不多了;我們曾經也提出過,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大城市,但是現在已經不可能了,大城市基本沒有完整保存的。但是縣以下的村鎮,有的是鎮,有的是村,一般的鎮和村有很多很多保存完整的,而且從建筑的價值、地形的選擇、建筑保存的完整、文化內涵的豐富,都是非常非常有價值的。如果現在不保護,要城市化、現代化,村鎮肯定不到幾年全都沒了。這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建筑,是歷史文化遺產。目前面臨著一個大變革,如果我們不主動地保護,這是一個很大的損失。村鎮是我們文化最根基的,大城市是從城鎮發展起來的,幾千年從原始社會從小的城鎮發展起來,文化內涵特別是一些很了不起的建筑藝術比如說磚雕、木雕、石雕精彩得不得了。這些非常重要,我想應該繼續再選擇一些來公布。”(羅哲文,2004)
  當然了,保護與利用是相互促進的,前面已經提到的謝辰生先生2004年做客搜狐時,還說到文化遺產保護與旅游相互促進的關系,他說,“發展旅游業應該說是可以的,比如說麗江是歷史文化名城,平遙也是歷史文化名城,原來都很貧困,現在都發了,好得不得了。現在經濟收入不是說隨隨便便種點兒菜種點兒糧食能解決的問題。發展旅游是絕對應該的,但是有一條不能過度,過度了,反過來就會成為破壞。”“因此,要發展旅游,而且旅游跟文物必須密切地配合,這樣是雙贏的局面。既有利于文物保護,也有利于發展旅游;如果不正確認識有可能變成兩不利。一定要掌握一個度,不能超越這個度,不能破壞,只有在不破壞的情況下才可以搞旅游。”(謝辰生,2004)
  至于如何保護與利用,杭州市委、市政府遵循“搶救第一、保護為主”的原則,提出的“建新城、保老城”的發展思路,就是一個值得借鑒的做法。這種新舊分開的做法,在全世界也已經有了不少成功的先例。
  近年,我國國家標準《旅游規劃通則》在關于規劃的“前期準備階段”工作中,特別提出了對“相關政策、法規進行系統研究”的要求,這就更進一步加強了旅游規劃中有關文物政策和文物法規的權威地位。盡管國家標準《旅游規劃通則》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而且在這之前,旅游規劃界也已經有了關于這一內容的共識,但是旅游開發與文物保護不和諧的消息仍不斷地見諸報端。雖然這并非普遍的現象,但是卻不能不讓人十分關注。甚至幾乎讓人誤解,以為是旅游發展與文物保護的必然沖突。其實,這正是前面我們已經提及的文化遺產保護研究的機構ICCROM所說的人為因素造成的——基建工程、市區發展、現代耕作等導致劇烈損害的人為因素;缺乏專業基礎的決策、規劃、立法、管理等行為導致劇烈損害的人為因素;無知行為、觀眾超量等導致漸變損害的人為因素。因此,如果要保護,那么涉及文物的地區發展、基本建設,就必須首先征求文物專家的意見,謀求在文物保護原則下的共識;如果要以此發展旅游,那么就必須謀取旅游專家的參與,取得有關旅游科學的共識。當然了,也還要注意聽取各相關學科專家和包括當地居民在內的各方群眾的意見。為了推動古鎮保護與利用的良性互動,從而實現在良性互動中的更廣泛的共識,筆者這里大膽地提出一些自己的理解,來與同志們商榷——⑴ 旅游利用,不失為是對古鎮保護的一種最佳方式,或者它正是當前對少數幸存的古鎮的一種最最及時的搶救。
  古鎮的利用,這個難題實際上是與它的保護聯系在一起的。因為保護需要大量的資金,如果是國家財政撥款,這個使用的辦法無疑地應該屬于國家;如果國家沒有這樣足夠的經費,那么誰來保護它維護它呢?在目前沒有資金來源,保護又十分迫切的時候,不由人不想到,是不是可以從合理使用中獲取保護維護的資金呢?
  對古鎮的利用,或者也像人們對其他古建筑的利用一樣,抑或也有許多相同之處。對古建筑的使用,我們曾經走過了一段曲折的歷程——工廠的利用、倉庫的利用,軍隊的利用……雖然曾經在保護的歷史上有過不可取代的“功勞”,但是作為保護的科學手段,卻早已為大家所否定;學校的利用、博物館的利用,曾經被認為是最佳的用途。但是,如果真正就其完整的文化價值來考慮,以上的使用實際上是把它當成了一般的建筑物。如果這些使用沒有與它原有的用途相一致(沒有使它們的原生性、完整性、真實性、多樣性得到應有的保護),那么,實際上就是對它的文化價值和存在價值的否定(至少也是部分的否定)。
  在當前幸存的古鎮已經不多,搶救性保護迫在眉睫,而且眼下又拿不出錢來或者沒有人能夠拿出足夠的錢來進行搶救和保護的時候,基于前面我們已經說到的旅游業的四個因素(①盡管人們的旅游活動也是在使用資源,享用環境;但這種使用和享用卻不需要改變環境,更沒有必要消耗資源。②比起第一產業和第二產業來,旅游業對資源的耗用,以及它對環境、對生態、對文化遺存的負面影響,實際上是小而又小的;如果引導得當、法制健全,旅游者和經營者還可以成為資源、環境、生態、文化遺存的保護者。③旅游者在旅游中支付的費用,不僅為當地居民開辟了財源,使之改變原來對資源的耗用和攫取,同時也使當地居民對原有資源的價值和資源的使用方法有了新的認識。④而且,在旅游收入中,還有相當大的一部分可以直接用于遺產的搶救和保護。因此可以說,旅游利用,不失為是對古鎮搶救保護的一種最佳方式。
  ⑵ 在研究考慮對古鎮的利用時,必須十分注意保護古鎮的原生性、完整性、真實性、多樣性,以達到保存古鎮的價值。
  從1931年《關于歷史遺跡修繕的雅典憲章》,到1933年的又名《城市規劃大綱》的《雅典憲章》,再到1964年的《威尼斯憲章》,再后到1987年的《華盛頓憲章》等等,其中有關歷史遺跡及名城古鎮的保護、修繕、利用等等的有關規定,無不體現為對它們的原生性、完整性、真實性、多樣性的保護。原生性。《關于歷史遺跡修繕的雅典憲章》所強調的“防止發生喪失個性和歷史價值的錯誤”,“不要破壞其原有風格”,“一些有特色的建筑群體和其周邊的優美風景也應該注意保護”,“應從保護古跡的角度研究裝飾性植被如何與古跡協調”等,無疑地都是在強調原生性。北京曾經發生的琉璃廠一條街的改造(現在的琉璃廠,是對原琉璃廠改建而成的,雖然借鑒了一些中國傳統建筑的營造法式,顯得更加富麗堂皇,但卻使原來的琉璃廠街道出現了“面目一新”的改變,因而在實質上已經是一個 “假”琉璃廠了),顯然是不值得效仿的。
  完整性。《華盛頓憲章》在述及“歷史城鎮城區中需要保護的是當地的歷史風格以及表現這種風格的所有物質的、精神的要素”時,特別強調了“城市建筑街道格局”,“城鎮或城區與其周邊自然和人文環境的關系”,“長期以來形成的城鎮或城區功能”;無疑地是在突出完整性的重要。上海意在保護石庫門的“新天地”的策劃和實施,顯然與以上的原則是格格不入的,自然也不值得效仿。
  真實性和多樣性。《威尼斯憲章》認為,文化遺址價值的基本特質就是它的真實性。而1994年體現的《威尼斯憲章》精神的《奈良宣言》(它的全名就是《奈良真實性宣言》),強調的正是《威尼斯憲章》的“真實性”,和與之密切相連的“多樣性” :“真實性是文化遺址價值的基本特征,對真實性的了解是所有關于文化遺址科學研究的基礎”;“保護一座文物建筑,意味著要適當地保護一個環境。任何地方,凡傳統的環境還存在,就必須保護” 。“文化和遺址的多樣性是我們這個世界不可取代的精神資源和全人類的智慧財富”; “所有文化和社會都有一定的表現形式,由有形或無形的遺產表現出來”;“ 文化和遺址的多樣性是跨時空存在的,需要得到各種文化和信仰的尊重”。如果以人類學、歷史學、社會學和民俗學的觀點來看待這一事物,那么,當某一個街區或村鎮,已經被確定為需要保護的文物或遺產地的時候,我們的保護內容,就不能忽視當地的居民,忽視當地居民的生活、社會文化和民間的歷史傳承——民俗——這些無可替代的活化石,至少至少在保護的核心區不應該有這種忽視。由此看來,目前以某些建筑學家為代表的把文物遺產保護等同于單體建筑外觀的保護思想,應該及時得到扭轉。
  ⑶ 必須十分注意古鎮的空間布局保護,注意原有視廊和原有視野的保護。
  古鎮,不同于某些歷史建筑或歷史園林的單體,因而保護它周邊的環境是與保護單體同等重要的。古鎮的空間布局,是古鎮歷史遺存的精髓,所以在保護上更需要精心又精心。為了實現嚴格認真的保護,也不妨效法生態保護區的三個區域(核心區、緩沖區、實驗區)的辦法,把它分為三個不同的層次,以便居民在安排自己生活改善和其他合理利用時能夠有更好的分寸把握。由于人們視線的貫穿力和視覺審美的完整性,故此在保護時,還必須十分注意保護古鎮的原有視廊,保護原有視野的完整、和諧與統一。基于目前不少地方已發生了無法復原的變化,在必要時,作為一種無可奈何的彌補,不妨考慮發揮我國傳統造園手法的“隔”的效應。
  ⑷ 對古鎮的保護利用,還應該提倡先期編制概念性規劃。概念性規劃是編制實施性規劃前的一個很有價值的準備。尤其是涉及歷史遺存的地方,這種屬于先期預謀的概念性規劃更是十分必要的。此前筆者曾經著文專門探討過有關概念性規劃的問題,特別指出了要注意概念性規劃的 “四高”、“四寬”的選擇性運用(①規劃理念和總體構想更具充分的前瞻性,②理論基礎和規劃手段更重科學的求真性,③運行機制和結構組成更富有機的關聯性,④資源配置和因素聚集更需意念整合的一致性,⑤中心概念對當前現實,允許留有相當的距離間隔度,⑥布局安排對土地環境,允許留有一定的可變適應度,⑦規劃本身對實施細節的非約束性,⑧規劃本身對時段限定的可模糊性;劉德謙,2001)。筆者認為,概念性規劃對古鎮的保護與利用或許顯得更加重要。因為在古鎮的保護和利用時,如果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出現某些無法彌補的失誤;如果倉促地一步到位編制實施規劃并將其落實,其不良后果將是難以想象的。諸如目前一些地方歷史建筑跟前或者古鎮里面就是現代化汽車停車場的現象,即使硬找出千百種理由來解釋,也仍然不能擺脫那種令人尷尬而更令人痛心的局面。
  ⑸ 不斷完善管理體制,并根據時代的發展趨勢進行新體制的探索。
  就古鎮保護與利用的實踐工作而言,加強管理和不斷完善管理體制,就尤其顯得重要。現在我們已經有了《文物保護法》,而且還有許多全球取得共識的憲章和宣言,因此,我們必須認真貫徹落實《文物保護法》和國際性的憲章和宣言。但是,基于目前法規條款和憲章內容仍多偏于原則性的現實,在具體實施時往往還有許多難于解決的問題,所以,在《文物保護法》的新的實施細則沒有出臺之前,在文物保護與利用法沒有制定之前,還需要我們認真本著《文物保護法》和國際性的憲章和宣言的精神,力爭盡快對有關古鎮保護有更多的共識(如有關保護的重要原則、保護的手段、保護的分類分等分區體系等等),并對“保護基礎上的利用、以利用促保護”的管理辦法和管理體制進行不斷的探索。必須認真研究時代的發展,必須要有與時俱進的精神,一方面注目國際成功的經驗,一方面總結自己的成功經驗,從而取得更多的共識,進一步推動古鎮保護與利用的良性互動,創造出古鎮保護與利用的更多的和諧。
  (責任編輯: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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