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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國家接連出臺的利好政策,是為支持民營企業(yè)發(fā)展送上的定心丸,抓住了民營企業(yè)發(fā)展壯大當中的關鍵堵點問題。近日媒體從業(yè)者獲悉了“林周縣鋼源礦業(yè)公司合同糾紛案”后,邀請了有關法律人士和學者對這個案件進行了剖析,一致認為:司法部門要公平公正執(zhí)法,切實保護民營企業(yè)產權和企業(yè)家權益不受侵犯,優(yōu)化民營經濟發(fā)展環(huán)境;更不要成為阻擋民營經濟發(fā)展的絆腳石。司法部門要積極響應國家振興民營經濟的號召,落實糾錯機制,處理好“林周縣鋼源礦業(yè)公司合同糾紛案”,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林周縣鋼源礦業(yè)公司合同糾紛案如下:
2017年1月1日,林周縣鋼源礦業(yè)有限公司與西藏標威工貿有限公司簽訂《礦山開采合作協(xié)議書》,約定期限三年由標威公司出資現(xiàn)金452萬元與鋼源公司合作開采鋼源公司在林周縣擁有的洛巴堆鐵礦。分紅方式為:將標威公司投資款歸還后,雙方將凈利潤各分紅50%。在合作期限內,標威工貿有限公司又強制在2019年1月簽訂《購銷合同》,約定由標威公司包銷鋼源公司2019年的全部礦石,投資款和利潤款沖抵貨款。
標威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與反映人對賬,故意隱藏對2017年、2018年的生產及銷售進行核算、結算對賬并確認簽字,隨后賬面虧損,標威公司否定事實,因此雙方發(fā)生爭議。同年12月下旬標威公司強制將鋼源公司生產的全部礦石拉運走,并要求鋼源公司支付500萬的利潤分紅。
雙方合作合同約定的分紅方式為:將標威公司投資款歸還后,凈利潤各分紅50%。此后簽訂的《購銷合同》約定,由標威公司包銷鋼源公司2019年的全部礦石,投資款和利潤款沖抵貨款。
引用鑒定書中的數(shù)據(jù),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標威公司支付給鋼源公司的投資款、預付貨款、代墊經營支出合計4270萬元,鋼源公司退還標威公司各類資金900萬元。在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已駁回鋼源公司要求標威公司支付貨款的請求,標威公司包銷取得的鐵礦石價值4200萬元與上述投資款等4270萬元基本實現(xiàn)沖抵,即:鋼源公司已退還標威公司的投資款4200萬元。同時2019年9月29日,雙方已對賬結算,并簽字蓋章確認2017年、2018年經營虧損的事實,也無利潤可分。但執(zhí)法人員依然將成本7845萬元判決為實現(xiàn)的凈利潤7845萬元,減去標威公司認可的成本后有鋼源公司應分配利潤分紅款3400余萬元給標威公司。該錯誤判決,造成鋼源公司額外單獨承擔4000萬元的錯誤后果,既違背合伙的法律原則,又有悖于分紅的本意。
本案處理過程中,作為民營企業(yè)我們多次感受到執(zhí)法人員的冷漠和無知。這些人基本都是身居高位,難道不食人間煙火?挖鐵礦不是挖蟲草,凈利潤率達到65%或者52%可不可能?一只母雞一天能夠下三個雞蛋嗎?沒有糾正違背常識的判決,不怕世人嘲笑?同時在上述案件中居然出現(xiàn)無論凈利潤151萬元還是7900萬元還是6300萬元,企業(yè)所需繳納的所得稅、增值稅、附加等均一致的荒謬結果,難道說案件審理人員不具備小學生的數(shù)學水平?試問企業(yè)銷售額1.23億元能實現(xiàn)7900萬元的凈利潤嗎?
(責任編輯:白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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