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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報訊 在城市規劃中,公眾參與是很重要的一個途徑,但光滿足于這樣一種形式上的過程還是不夠的,可推出多元合作機制,同時對政府規劃的權力進行約束,把政府規劃的權力限制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內。 6月30日,在北京大學第九期博雅公法論壇上,中國城市規劃學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石楠發表了上述觀點,此次論壇的主題是“城市規劃與公眾參與”。 由于現在社會利益的多元化,導致城市規劃目標的多元化,因此,在很多規劃上老百姓與企業、政府間的矛盾日益增多。石楠認為,規劃不應只是一個技術過程,更重要的是一個多方參與、達成共識的過程。 石楠建議,應建立起一種更為完善的合作機制,由政府、民眾、企業、專家一起參與到城市規劃中來。特別是讓因規劃而使自身權益受到影響的一方參與進來,發表自己的意見。 同時,政府要保證民眾的意見都能得到充分的反映。如果意見是合理的、可用的,政府就要充分重視,納入到行政的行為當中去。 “城市規劃不應是一個工程問題,而應是一個社會管理問題。應用法律程序解決公民參與城市規劃的問題”,清華大學建筑學院城市規劃系教授譚縱波表示,在城市規劃中,各方利益主體應享有的權利、如何分配這些權利以及規劃中的監督,都應該由法律作保障。 譚縱波提議,可健全民主機制,“小到社區的業主委員會,大到政府的決策行為,都應創造一個寬松、自由的輿論環境,大家可以充分發表自己的利益訴求”。 此外,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錫鋅認為,公眾參與城市規劃的過程應處理好兩個關系。首先是大眾與專家的關系。評價一個規劃是否合理、科學,應該讓專業規劃人員主導,同時也要聽取民意,拓展制度參與的有效性,努力做到規劃既科學又民主。 其次是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的關系。城市規劃應是一個公共決策的過程,政府的權力不應是壟斷性的,應有一個權力分配的體制來協調兩者之間的關系。要對政府規劃的權力有所約束,把政府規劃的權力限制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內。 (責任編輯:白雪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