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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新華社電 多地作案,“圈養(yǎng)”供體近40人,非法獲利高達150余萬元。江西南昌青山湖區(qū)人民法院25日對一起特大組織出賣人體器官案作出一審判決,12名被告人分別獲有期徒刑2年至9年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至10萬元。 2011年5月,被告人陳某、莫某某與蔣某某(另案處理)商議進行人體腎臟買賣。其中,蔣某某負責招攬、圈養(yǎng)供體及做人體腎臟摘除手術,陳某負責將摘除的活體腎臟售賣。這一團伙先后組織成員在廣西興安縣,江西南昌市、景德鎮(zhèn)市三地從事非法腎移植活動。 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間,以陳某為首的12名團伙成員分工明確,招募和“圈養(yǎng)”供體近40人,先后對23名供體進行腎臟摘除手術。團伙成員通過組織出賣人體器官非法獲利達154 .8萬元,其中陳某一人的犯罪所得就達到43 .5萬元。 團伙成員 部分曾系供體 摘除過腎或肝 據(jù)了解,部分被告人曾系供體,曾經摘除過自己的腎臟或肝臟。35歲的劉某東說自己患有腎衰竭,早前做過腎臟移植手術,“這種病一年幾乎要住半年以上醫(yī)院,每月醫(yī)療費約五六千元,家里為了給我治病可以說是傾家蕩產。由于我現(xiàn)在免疫力差,很容易生病,身體虛,現(xiàn)在也完全沒辦法做體力活,有時連爬個樓梯中間都要休息一段時間。” 曾做過供體將自己腎臟摘除的32歲被告人莫某青說:“父母早前被別人騙了錢,欠下近30萬元的債務,家里雖然有一個比我小4歲的妹妹,但我覺得自己是家里頂梁柱,必須幫父母還債,早前就把我的腎臟摘除想換點錢。手術前和對方說好是10萬元,可實際只得到2.5萬元,其中5000元還是患者給的。之后,我明顯感覺自己的身體不如原來好,現(xiàn)在幾乎做不了重活。” 另一位摘除過肝臟的被告人趙某也表示,手術后幾乎無法做體力活,因此原本想靠賣肝臟獲得生意本錢的他,在進行手術后因身體狀況不佳,不得不關閉正在經營的工藝品店。 供體探因 多數(shù)是為還債 或滿足消費欲 在這些供體中,部分是因為平日揮霍過度,需要錢填補資金缺口,多數(shù)是為了還債或購買物品,滿足消費欲。 被告人趙某說:“在實施過程中,我主要負責供體的術后康復,幫他們換換藥瓶什么的,所以偶爾也會和他們聊天。他們大多數(shù)人是因需要一筆錢而摘除腎臟的,在摘除后,有一部分人和我一樣感覺特別后悔。” 在采訪過程中,被告人說的最多的一個詞便是“后悔”,稱直到自己被捕時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早知這樣一定不會參與其中,而曾經做過供體的被告人后悔為了區(qū)區(qū)幾萬元錢破壞了自己的身體,對自己造成一輩子的傷害。 綜合《江南都市報》、《江西晨報》 法律條文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量刑標準 刑法修正案(八)規(guī)定: ●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規(guī)定定罪處罰。 ●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guī)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302條規(guī)定定罪處罰。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guī)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違者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交易額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若是醫(yī)療機構,將面臨撤銷其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的處罰,且3年內不得再申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參與的醫(yī)務人員也將被吊銷執(zhí)業(yè)證書;國家工作人員更會被撤職、開除。 [鏈接] ●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 0 2條【盜竊、侮辱尸體罪】盜竊、侮辱尸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責任編輯:白雪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