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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近日接到湖南網民王先生的來電,稱自己的合法房屋還沒有簽訂補償協(xié)議就被拆遷方給“強拆”了,王先生在電話中情緒非常激動,他說“咱們國家現在不是不允許‘強拆’了嗎?為什么我和拆遷方還沒有達成協(xié)議,他們就敢拆我,好說是法律規(guī)定的合法的強拆。”。王先生為此去政府多次反映情況,政府的回答也說這是合法的。王先生不服氣,打電話進行舉報,希望記者報道此事并幫助解決,于是,記者趕赴湖南對事情的真相做進一步的了解。原來,王先生和拆遷方因為補償數額問題無法達成協(xié)議,后來收到一份征收補償決定,王先生對該文件中確定的補償數額十分不滿,一氣之下就將該文件撕毀。后來又收到了當地法院作出的強拆裁定書,再后來房屋就被“強拆”了。記者了解情況后,電話采訪了專業(yè)代理征地拆遷案件的資深拆遷律師——趙健律師。 趙健律師了解了王先生的情況后告訴記者:“王先生這種情況確實是法定的強拆程序,王先生所收到的那份征收補償決定是非常重要的一份文件,如果對該決定不服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想必王先生是沒有提出任何異議,所以才會收到法院的強拆裁定書并被執(zhí)行。”
據趙健律師介紹,我們平常所說的強制拆遷大概分為兩類,一類是在沒有簽訂補償協(xié)議也沒有任何的手續(xù)和批準文件的情況下發(fā)生的違法強拆,這類強拆的特點是往往發(fā)生在夜間或凌晨等不容易取證而被拆遷人又最疏于防范的時間點,通常是幾十人蜂擁而上,如狼似虎將被拆遷人進行控制,然后強制拆除其房屋,這種強拆是違法行為,被拆遷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種案件的難點在于取證工作,而這一難點在專業(yè)拆遷律師的幫助下通常都是可以克服的。另一類強拆就是上述王先生所遭遇的“合法的強拆”,這是法律所規(guī)定的基于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xié)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情況下的解決途徑,當然,法律為被征收人設置了相應的法律救濟,那就是針對補償決定可以行使相關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權利。
當記者向趙健律師提出了王先生在電話中的疑問時,趙健律師向記者解釋了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目前我國適用于拆遷的一部主要的法律就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這部法律是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第590號令,才得以公布并施行,也正是從這部法律開始,舊的拆遷條例中的行政強拆退出了歷史舞臺,唯一被授權合法的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強拆。在這部法律實施之前,適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5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依據該條例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第十七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對于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xù)沿用原有的規(guī)定辦理,也就是上邊所說的這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而適用這部法律就意味著被拆遷人收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裁決書”將是一件非常危險的事情,如果不及時啟動法律程序即將面臨被強拆。在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后,裁決程序也被廢止了,取而代之的是“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公民的房屋,在征收過程中,如果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xié)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所以,2011年之后開始拆遷的被拆遷人一定要注意的就是“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收到這個文件一定要及時地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如果一味地置之不理,那么一旦房屋征收部門申請法院出具強拆的裁定書并催告執(zhí)行的話,被拆遷人也就喪失了依法維權的機會。 從趙健律師的介紹中,記者了解到,原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只是廢止了行政強拆,而司法強拆依然還站在歷史的舞臺上。趙健律師還講到,從一定意義上說,補償決定書具有法律上的先進性,因為它具有防止公權力侵犯私益,維護公民財產安全的重要作用,因為征收補償決定書,是在缺少征收補償協(xié)議的情況下,政府拆除房屋必不可少的一道手續(xù),避免了野蠻的無補償拆遷。而且征收補償決定書必須嚴格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數額依照補償方案而行,補償方案必須經過嚴格的論證,甚至要經過聽證質證,這保證了被拆遷人的權益。此外,征收補償決定書由房屋征收部門申請,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guī)定做出,也是對房屋征收部門的一次監(jiān)督。征收補償決定書作為政府具體的行政行為,方便了公民事后的救濟,對決定書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復議和訴訟。然而,補償決定書雖然是在規(guī)定期限內補償協(xié)議達不成時,政府進行拆遷所必須的一道手續(xù),但決定書一經做出,也意味著強制拆遷的大門已經打開。 當記者詢問針對補償決定啟動相關的法律程序是否就能夠將該補償決定撤銷時,趙健律師說:“在拆遷維權的實踐中,一些政府部門濫用公權力,在補償決定書中規(guī)定較低的補償額,然后對公民實施強拆,造成了一系列負面影響,補償決定書也就成為了征收方“依法強拆”的保護傘。但是為了達到低成本拆遷目的而故意作出的補償決定一般都是存在違法之處的,例如該補償決定書是否是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情況下作出的?再如補償數額上是否有相關房屋評估機構的價格評估做依據?只要準確地找到其違法點就有可能將其撤銷,從而中止掉隨后即將發(fā)生的強拆程序。” 趙健律師和記者談到,很多被拆遷人因為對法律的錯誤理解,認為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經廢止了強拆,所以,只要自己不簽字,就誰也不能拆自己的房子。還有個別人自信地認為,等法院的強拆裁定下了之后上訴即可,然而事實上依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這樣的裁定是不能上訴的,如果等法院的強拆裁定書作出那基本上一切已成定局。所以,廣大的被拆遷人千萬不要因為自己的無知耽誤了法律本賦予你的法律救濟時效,一旦收到“裁決書”“補償決定書”之類的文件一定要謹慎處理。 趙健律師還介紹到,除了以上兩種法定的強拆程序,還有一種就是違章(法)建筑的強制拆除,被拆遷人遇到這種情況,首先應該明白,違章(法)建筑不是憑拆遷方嘴上說說就可以認定,而是必須由具有相應管理職能的部門作出書面的認定,當然這種認定必須有其法律依據,目前常見的法律依據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這個法律條文就說明了,違章(法)建筑在相關部門認定為違章(法)建筑后,首先要公告,限期自行拆除,自己不拆除的,作出強制拆除的決定書,催告履行,最后才是相關部門進行強制拆除,針對這些環(huán)節(jié),當事人都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最后,趙健律師還頗有感受地講到,不管是“違法強拆”還是“合法強拆”,如果強拆行為真的發(fā)生,提醒大家的一點就是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切不可在此時意氣用事以性命相搏,這是一種無畏的犧牲,而且一旦家破人亡的慘劇真的發(fā)生,不僅挽回不了被強拆的房屋,還會給家人造成終生的痛苦。遇到強拆行為發(fā)生,一定要理智、冷靜,首先可以撥打110報警電話,不管結果如何,報警首先表明你對強拆持有異議。其次,盡量做好取證工作,可以要求指揮強拆的人員出示工作證件和執(zhí)法依據。剩下的維權事宜就是盡快委托專業(yè)的拆遷律師,啟動相應的法律程序進行法律追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