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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改善經濟發展環境,方便建設單位,樹立政府機關工作人員良好的工作作風,規范服務行為,特制定本規定。
一、所謂"AB制"是指報建項目審批的經辦人除主辦人(即A)外,要有指定協辦人(即B),正常情況下由"A"負責,"A"不在時,必須由"B"接替"A"負起責任。
二、"A"因公、私原因請假2日以上(含2日),必須將全部辦件移交"B,,處理,保證報建項目正常運轉,按公示時限完成。
三、"A"在辦公時間內參加外出開會、現場踏察等公務活動時,有建設單位來訪,不得以"經辦人不在"為由拒絕接待。必須由"B"負責了解來訪原因,能處理即處理,不能立即處理,要認真做好記錄,負責事后向"A"作以交代,并由"A"主動與建設單位聯系,反饋回復意見。
四、原則上,經辦人對建設單位預約的來訪,不能失約。但因緊急公務不得已失約時,"A"必須責成"B"接待,并行使"A"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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