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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城市哲學與城市批評史的研究視角
一、城市權利:時代問題與認知范式 二戰以后,百廢待興,重建城市、新建城市、發展城市、改造城市成為世界性的浪潮,全球進入新的城市革命時代。世界性的城市化運動,為醫治戰爭創傷、重建幸福生活,推動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發展起到了巨大作用。但同時,大規模城市化的負面效應逐漸呈現。“20世紀60年代全世界爆發的都市危機是先進工業國家長期戰后經濟繁榮將結束的幾個信號中的一個。”②“全球秩序,尤其是大的資本主義都市的都市秩序受到了挑戰。”③“20世紀60年代城市危機暴露了前一個世紀都市理論和實踐方面深層次的弱點和嚴重不足。”④面對問題,城市地理學、城市政治學、城市經濟學、城市社會學、城市人類學、城市生態學等相關學科不斷興起、相互激蕩,匯聚成強勁的城市研究思想潮流。在諸多向度的城市研究的思想碰撞中,城市權利逐漸成為城市研究的中心議題之一。 城市權利這個范疇之所以在20世紀中葉至今強勢崛起,有邏輯與歷史的必然性。從城市的深層本質看,城市是一種綜合性的關系存在,是人的社會性的一種空間化實現,權利關系是城市的基本關系。“沒有權利就不可能存在任何人類社會。”⑤沒有主體之間的利益等權利關系的基本協調,也就沒有城市的發展與穩定。從權利的現實內容看,權利作為社會關系中的一種主體資格,必然有其對象性內容,在現代性條件下,權利的一個日益凸顯的重要對象性內容就是城市。圍繞城市進行權利競爭,是權利關系存在與轉換的重要形式。確認權利的城市性、空間性,對認識與爭取權利具有基礎意義。“在考慮到我們生活的社會與歷史維度的同時以空間性為基,將得到有意義的新洞見。”⑥從當代城市發展的重大問題看,城市在提升人們生活水平、權利水平的同時,也表現出對人的權利的綜合侵害等異化性。在芒福德(Lewis Mumford)看來,一方面,“城市的作用在于改造人……締造和改造人類自身,正是城市的主要功能之一”;⑦另一方面,極權、暴力、對精神自由的壓制,并沒有隨著城市化的推進而銷聲匿跡,“不幸的是,伴隨城市興起而來的罪惡的習俗制度在我們這一時代又復活而且擴大了:因此最后的結果仍然懸而未決。”⑧城市與權利的問題性關聯,是城市權利成為城市研究的中心議題之一的根本原因。 在《城市權利》的作者米歇爾(Don Mitchell)看來,“城市權利作為一個口號非常密切地同法國馬克思主義哲學家亨利·列斐伏爾聯系在一起。”⑨早在20世紀70年代,列斐伏爾就出版了一部名為《城市權利》的小冊子,對城市權利相關問題與研究方法等進行了“拱頂式的討論”(arch argument),⑩“努力勾畫特定的后資本城市哲學的可能形態”。(11)他認為,“城市權利本身就標示著一種處于首位的權利:自由的權利,在社會中有個性的權利,有居住地和主動去居住的權利。進入城市的權利、參與的權利、支配財富的權利(同財產權有明晰的區別),是城市權利的內在要求。”(12)而在米歇爾看來,城市權利主要包括“話語”和“行動”兩個層面,在話語和行動的統一中,城市權利的主要對象是自由的公共空間,“沒有人可以自由的行動,除非他有可以自由行動的處所。”(13)權利是人在復雜關系中的具體主體性、主體資格。“權利概念之要義是資格。”(14) 我們認為,城市權利有廣義與狹義之別。在廣義上,城市權利泛指一切與城市和城市發展有關的權利,比如土地權、居住權、道路權、生活權、發展觀、參與權、管理權、獲取社會保障的權利、主體資格,等等。在狹義上,城市權利特指由于城市發展所產生或帶有鮮明城市性的權利,比如獲得城市空間、參與城市管理、擁有城市生活的權利。城市權利是人與城市關系中的主體資格、主體素質與主體能力。 雖然城市權利概念的產生較為晚近,但作為社會實在及其問題,城市權利在古希臘時就已經存在并延綿、轉換至今,不同時代的思想家以不同形式探索過城市權利問題。隨著城市化的深入,現當代學者日益集中地討論了城市權利,從眾多維度通過不同價值論與方法論,形成了范式迥異的城市權利觀。在反思的意義上,從權利所涉及的具體內容與階段轉換看,城市權利觀主要有以下幾種范式。 (一)以技術—經濟權利為核心的理性主義城市權利觀 技術進步與經濟發展是社會存在與發展,也是城市存在與發展的基礎性因素。技術與經濟權利則是一項基礎性的城市權利。沒有技術與經濟的進步,就沒有城市的發展。在新石器時代、青銅時代,“剩余生產力使灌溉系統成為可能,而有效的灌溉系統又使復雜的行政系統成為可能,而這便意味著城市的出現。”(15)中世紀后期興起的商業推動了商業城市的興起,“城市的空氣帶來自由的感覺”(16)這句諺語一度廣為流傳。這里的所謂自由,不僅指脫離封建領土的自由,更指可以進行自由貿易、自由的經濟活動。而伴隨工業革命的發生,發展經濟日益成為城市的首要功能。在霍恩伯格(Paul M. Hohenberg)和利斯(Lynn H. Lees)看來,工業化與城市化的關系非常復雜,“欲理解工業化對城市網絡的沖擊,我們至少需要考察19世紀經濟增長三大階段所產生的聚居點類型。首先是原工業發展期,接著是煤炭工業的擴張,最后是第二次工業革命時期。”(17)盡管片面地以技術和經濟為中心發展城市,往往具有巨大的破壞性后果,(18)但在社會形態轉換與城市發展的初期階段,形成以經濟為中心的城市權利觀,具有深刻的歷史與現實合理性。 其實,在《經濟與社會》一書中,韋伯(Max Weber)已經對以經濟權利為核心的城市權利、城市類型等進行了探討。在韋伯看來,經濟是城市的首要功能,“城市是市場定居點”、(19)“一個經濟聯合體”。(20)“經驗上,城市幾乎完全是混合的類型,因此只能根據其主要的經濟因素加以分類。”(21)同時,在歷史轉換中,不同類型城市中人所擁有的經濟權利亦有所差異。“我們將會看到,古代擁有權利的城市市民,同中世紀的市民相反。”(22)古代的市民擁有一塊土地,“古代有充分權利的市民是‘農業市民’”。(23)而現代的城市市民其城市權利則不依賴于土地,而依賴于交換與生產。因此,在韋伯那里,經濟權利是一個歷史性范疇,是理解、把握中世紀等不同歷史時期城市政治、城市管理的類型及轉換的重要線索。 在柯布西耶(Le Corbusier)看來,人是一種理性的存在,人的權利是一種使用理性的權利,“人類控制自己的情感和本能,使其服從于他所期待的目標;使其野性服從于理智。”(24)“我們的罪過,是主動放棄了權利。”(25)這里,柯布西耶所說的權利是指技術與理性。技術已經成為現代性和現代城市的基礎。今天的城市“必須讓自身適應于機械速度及其各種伴隨的產物”。(26)“我們的任務要點:為了今天的需要,去認知機器文明下人類聚居地的建設規模和形式。”(27)可以看到,柯布西耶的城市權利觀,既與韋伯的理性主義城市權利觀深層契合,又具有鮮明的技術浪潮主義色彩。 (二)以社會—政治權利為核心的結構主義城市權利觀 城市不僅是經濟體,也是一個社會與政治有機體。具有馬克思主義背景的學者突出強調從社會政治這個維度認識城市權利。在列斐伏爾看來,城市化在本質上是一種人們在特定的社會政治背景下進行空間生產的過程。在現代性條件下,空間與空間生產日益喪失其客觀性、中立性。“空間是政治性的。空間不是一個被意識形態或者政治扭曲了的科學的對象,它一直都是政治性的,戰略性的。”(28)在一個不平等的資本、官僚等級社會,作為空間生產的城市變遷,本質上已成為擁有資本和權力的利益集團實現自己意識形態,再生產自己利益和權利的工具。廣大的普通民眾其實處于城市權利的喪失狀態,或者說沒有城市權利的狀態。“都市現實的危機比某種其他的危機更為重要、更為根本。”(29)因此,在社會與政治權利層面推進、實現城市權利的普遍化,是克服城市問題的一種制度選擇。 哈維(David Harvey)認為,列斐伏爾對城市發展與工業資本主義關系的理解盡管重要,也存在問題。(30)哈維具有人文地理學背景,但“在《社會正義和城市》這本書里,哈維戲劇性地從地理學主流的自由主義方法轉到了一個公然的馬克思主義視角。”(31)在他看來,正是工業資本主義決定城市的本質,而不是相反。“空間和時間實踐在社會事務中從來都不是中立的。它們始終都表現了某種階級的或者其他的社會內容,并且往往成為劇烈的社會斗爭的焦點。”(32)這就需要從人的社會實踐而不是哲學出發來理解空間的本質。(33)盡管城市權利、社會正義與空間、地理相關,(34)但城市權利的根本是社會權利,人的階級關系是理解城市問題與城市權利的基點。資本邏輯主導下的社會關系、社會權利的不平等,是當代城市權利的根本問題。 同樣具有人文地理學背景的索亞(Edward W. Soja)又與哈維的觀點有所不同。索亞認為,傳統社會理論的解釋框架是二元的“社會—歷史”。對空間因素的忽視使這個框架存在重大不足,已經無法解釋日益復雜的城市權利等現象。他提出,以空間為核心的“社會—歷史—空間”三元結構、三元辯證法應是解釋城市現象更合理的框架。在“社會—歷史—空間”三元互動中,城市權利、社會權利的實現、維護、斗爭始終圍繞空間而進行。“正義的地理學或者空間性(我將交替使用這兩個概念)對正義而言,是一種整體性、構成性的要素,是正義與非正義如何在社會和時間中形成的關鍵部分。”(35)于是,空間權利已經成為當代權利斗爭、政治斗爭的焦點,不能以空間形式實現的權利,不具有真實性。 (三)以文化—生活權利為核心的人本主義城市權利觀 城市化是一個不斷深化的綜合過程。面對日益突出的城市文化與城市主體異化等問題,諸多學者從不同角度強調人的城市主體地位,建構起人本主義城市觀和城市權利觀。 芒福德認為,城市的深層本質是文化,文化是城市的生命,是城市權利的基本內容。“城市既是人類解決共同生活問題的一種物質手段;同時,城市又是記述人類這種共同生活方式和這種有利環境條件下所產生的一致性的一種象征符號。”(36)“貯存文化、流傳文化和創造文化,這大約就是城市的三個基本使命了。”(37)城市是大地的產兒、時間的產兒,更是人類的文化創造,城市“莫不緣起于人類的社會需求”與生活需要。(38)因此,不應該僅僅關注城市的建筑與經濟功能,把城市僅僅理解為物質容器、物質外殼、獲得經濟利益的場所。“將來城市的任務是充分發展各個地區,各種文化,各個人的多樣性和他們各自的特性。”(39)芒福德對城市權利之文化性的強調,代表了城市權利觀的一個重要新維度。 文化不僅是一種主體性態度,也是一種生活方式。雅各布斯(Jane Jacobs)認為,城市權利的根本內容是人們進行多樣生活的權利。現實中的城市改造和城市美化運動存在較大的問題。在抽象理性主義原則的支配下,城市往往由并不了解被改造城市的真實生活的所謂專家進行規劃。“被規劃者的魔法點中的人們,被隨意推來推去,被剝奪權利,甚至被迫遷離家園,仿佛是征服者底下的臣民。”(40)在她看來,城市既不是“簡單的存在”,也不是“無序的復雜性存在”,而是一種“有序復雜性存在”,(41)“大城市的多樣性是自然天成的。”(42)“壟斷會傷害城市,壓抑它們解決經濟問題的能力。”(43)尊重所有城市人特別是普通城市人的多樣生活、多樣存在、多樣創造的權利,是克服諸多城市問題,保持城市活力、實現城市繁榮的根本基礎。 在凱文·林奇(Kevin Lynch)那里,城市是一個現象學意義的意向性的文化與生活存在。“我們不能將城市僅僅看成是自身存在的事物,而應該將其理解為由它的市民感受到的城市。”(44)城市不僅是一個客觀的物質存在,更是一種具有強烈主體色彩的觀念性、知識性存在。城市意象具有重要作用,“這種意象是個體頭腦對外部環境歸納出的圖象,是直接感覺與過去經驗記憶的共同產物,可以用來掌握信息進而指導行為。”(45)“環境意象的生動性與連貫性被推舉為享有和使用城市的決定性條件。”(46)“整個大都市地區清晰而且全面的意象是未來城市的基本要求。”(47)城市權利的重要實現方式就是使人能夠自由而有序地形成城市意象,面對客觀上相同的物質環境,能夠分別構建、相對自由地創造屬于自己的城市意象。 (四)以生態—環境權利為核心的生態主義城市權利觀 強調城市的生態與環境基礎,建設生態城市,重視城市發展中的生態權利問題,似乎是一個相當晚近的事。其實,“生態城市概念是20世紀70年代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與生物圈研究計劃’研究過程中提出的。”(48)早在100多年前,霍華德(Ebenezer Howard)也在《明日的田園城市》一書中進行過比較深入的探討。在他看來,以經濟權利為基礎的城市化使人們遠離了自然。人與自然的分離具體體現為城市與鄉村的分離。“城市磁鐵與鄉村相比,其優點是工資高、就業機會多、前途誘人,但是這些都被高地租、高物價大大抵消。”(49)人作為主體,應該同時享有城市與鄉村這兩種便利,在城市發展中生態權利應該成為人的基本權利。“城市和鄉村必須成婚,這種愉快的結合將迸發出新的希望、新的生活、新的文明。”(50)他認為,建構一種兼備城市與鄉村兩種便利的田園城市(garden city),能夠使人的生態權利與經濟社會政治權利等得到充分實現。 在生態學視野中,整個地球包括人本身都是既互相獨立又彼此有機關聯的生命系統。在伊麗莎白·伯頓(Elizabeth Burton)那里,城市權利的生態學指向是人本身的生命周期和生命狀態。在生命的不同階段,人會有不同的空間與環境需要。這樣,建構城市權利的關鍵就是使城市能夠包容、同時滿足人們在不同生命階段與健康狀態的不同需要。城市是現代人存在的根本環境,“是人們成長和老去的地方”。(51)所以,應該充分尊重不同年齡與健康狀態的人對城市環境的不同需要與不同權利。“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面是社會凝聚力和社會包容性。”(52)建設包容性城市,對普遍、全過程地實現人在城市中的環境權利、生態權利具有重要意義。 比照霍華德和伯頓的研究路徑,瑞吉斯特(Richard Register)更強調人的權利與自然本身的權利的統一。“城市是至今人類最大的創造物。人類的城市設計、建設和管理活動對自然起著巨大的破壞作用”。(53)自然本身是一種權利主體。這就需要對片面的以自我權利、人類權利為中心的城市觀進行深刻反省。城市發展“需要考慮兩個基本問題:文化的多樣性和生物圈的健康”,(54)同時,更需要尊重人的權利與生態的權利,“生態城市的建設目的是為了給保護、探究和撫育地球上的各種生命的活動提供服務”,而不是為了財富與財產。人的需要與環境的美好,這兩個因素“都應當在生態城市中加以考慮”。(55)為此,應該對城市“按照生態學原理進行重新組織和建設”,(56)從深層原則上改變現有的城市化模式。 概觀以上幾個范式或者說向度迥異的城市權利觀,城市是一個復雜、多維的有機體,在不同的發展階段面對不同的發展語境、城市問題,從不同的方式、價值等出發,人們往往會建構起不同范式的城市觀和城市權利觀。不言而喻,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社會實在史”決定“知識概念史”,之所以存在互有差異的城市觀、城市權利觀,是因為這些城市觀、城市權利觀的建構者往往處于不同發展區域與城市發展階段,面對不同發展階段的城市問題。我們可以看到,從強調經濟權利到社會政治權利,再到文化生活權利和生態環境權利,這種權利演進的次序基本反映了社會發展與城市發展不斷深化的歷史方向與總體趨勢。 在當代全球化與時空壓縮語境下,一方面,不同區域的發展主體處于城市化的不同階段,從而分別強調不同維度的城市權利;另一方面,對于所有區域特別是處于后發階段的主體而言,往往會共時性地遭遇這些不同維度的城市權利問題,如何協調推進不同維度的城市權利就成為必須面對的問題。基于此,在當代復雜發展世界與復雜城市化語境下,“城市化的研究必須遵循多學科的視角。”(57)對城市權利特別是我國城市權利研究而言,尤其需要一種綜合性的視角,對不同范式的城市權利觀進行歷史定位,分析其產生的歷史背景,結合所面對的歷史語境、歷史問題,在歷史與邏輯的具體統一中,把握城市權利的歷史轉換與深層本質,以建構更為合理、全面地反映我國城市發展特殊性的城市觀與城市權利觀。 二、城市權利:歷史轉換與本質內涵 城市是一個現實現象,也是一個歷史現象;權利是一個現實現象,也是一個歷史現象。把握權利、城市權利,需要從社會關系和歷史條件出發。正如馬克思對所有權的分析那樣,“要想把所有權作為一種獨立的關系、一種特殊的范疇、一種抽象的和永恒的觀念來下定義,這只能是形而上學或法學的幻想。”(58)歷史與邏輯的統一,是把握社會現象、社會歷史的基本方法。“歷史從哪里開始,思想進程也應當從哪里開始”。(59)深層研究城市權利,需要對城市與權利的關系、城市權利的生成與轉換進行歷史反思,并以此為基礎對城市權利的內涵與特點進行邏輯確認。 按照自由主義的思路,比如霍布斯、斯密、羅爾斯等人的觀點,權利具有個體性,主要包括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平等權等。“權利理論只要求一個社會中的所有人都必須得到同等的關心和對待”,(60)“權利的存在旨在提供一個限制,以防止集體利益過于優先于個人利益。”(61)而按照保守主義的思路,比如柏克、施特勞斯等人的觀點,權利具有整體性,權利以美德、意義、傳統為基礎,內涵著德性、責任與義務。在施特勞斯看來,自然權利的真正本源意義是一種整體性的善,而不是諸多思想家所理解的個體性權利。“公共利益正是我們所謂‘正義’之所指。”(62)不同于以上兩種思路,米爾恩(A. J. M. Milne)認為,權利既關乎個體,又受到社會和文化環境的影響。在個體性與整體性的統一中,權利“只能是一種最低限度標準的觀念”,(63)這種“能適用于一切文化和文明的低限道德標準并不否認每個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特定的文化和社會經歷造就的。”(64)這種權利觀要求尊重不同區域與國家“道德的多樣性”及對這些原則所進行的具體解釋。(65)“在一個共同體內屬于侵犯人權的,在另一個共同體內卻未必如此。”(66)不難發現,米爾恩所倡導的是一種處于自由主義與整體主義之間的綜合主義的權利觀。 我們認為,在哲學意義上,權利是標示、確認、調整、規范社會關系中人的主體性內容的特定范疇。在本質上,權利是一定社會歷史與空間關系中的主體意識、主體要求、主體資格,主體性是權利的深層內涵。“在每個歷史時代中所有權是以各種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會關系下面發展起來的。”(67)因此,權利研究“必須正視人的多樣性這一事實”。(68)在不同的社會關系結構中,不同的時代和不同的民族有著不同的權利和正義觀念。“普遍道德權利——即人權——因此必須根據特定場合來解釋。”(69)把握城市權利必須從歷史出發。與人類文明的轉換基本同步,城市權利主要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 其一,文明早期。由于對城市本身的定義不同、研究的標準不同,關于城市的起源有不同的說法。《城市形態史》的作者莫里斯(A. E. J. Morris)認為,雖然人類的聚居地出現得更早,但真正的城市文明出現于青銅時代,“大約開始于公元前3500年至前3000年間,這個階段持續了將近2000年。正是在最后這個階段,明確出現了最早的城市文明。”(70)在美索不達米亞、古埃及、古印度、中國這四大古老文明地區,出現了不同形態的城市及與此相應的城市權利關系。“文明(civilization)一詞來源于拉丁語‘civilis’,含義為‘公民的’。這個詞由羅馬人創造,用以區分以城市為基礎的城市文明中作為公民的羅馬人自己和處于羅馬人的地中海帝國邊緣沙漠和森林地帶的‘低等人’。”(71)“散布于世界各地的古代文明也有著巨大的差異。這些文明中的每一個都有其與眾不同之處。”(72)“所有文明都建立在納貢關系而不是血親關系的基礎上”。(73)但它們也有一個共性,就是不平等。“其中最重要的兩個共性或許是:社會關系的新的不平等和性別關系的新的不平等。”(74)也就是說,在早期文明階段,在特定的生產力與生產關系語境下,城市權利的本質就是與城市權力、統治權力融為一體的利益甚至生命權的不平等。 其二,古典時期。正如一些學者所指出,“古希臘時期是真正的城市的黃金時期。”(75)古希臘建構起獨特的城邦,產生了具有特定民主特性的城市權利結構。希臘有特殊的地理、氣候環境,并“接近更為古老的現成的文明,其文明成就將被引進、發展”。(76)在多種因素作用下,希臘城邦發展起多樣的生產方式。“希臘的社會結構并不是一幅簡單的圖畫。”(77)有普遍的小農莊經濟,也有奴隸制經濟,還有海洋及商業貿易。(78)“在雅典,人口被劃分為奴隸、‘定居的外國人’和公民。”(79)一方面,民主是希臘城邦的權利特點,正是這種民主使希臘培育出諸思想家,成為人類文明的一個高峰;另一方面,城邦的民主和權利并不為奴隸所享有。在古希臘,“奴隸,字面上的意思是‘人腳’,被看作是動產,可以不受任何懲罰的被殺死……公民(只有他們能夠稱自己為‘雅典人’)具有擁有土地財產的特權和在軍隊服役的義務”。(80)可以肯定,希臘城邦的城市權利帶有特權性和社會排斥性。 其三,后古典時期。與農業的發展、宗教和商業復興、原初工業開始興起等基本同步,歐洲的城市在中世紀不斷發展。“從11世紀開始,西方的城市社會覺醒了,感覺自己需要一種新的生活。”(81)歐洲的生產關系與社會結構發生了重要變化,出現了封建領主、商人與市民階級、農村階級以及早期的無產階級等。“城市的誕生標志著西部歐洲內部歷史的一個新時期的開始。在此以前,社會只有兩個積極的等級:教士和貴族。”(82)與城市發展同步,社會結構日益多樣、復雜,“在中世紀,有封建主、臣仆、行會師傅、幫工、農奴,而且幾乎在每一個階級內部又有一些特殊的階層。”(83)中世紀城市權利的主體格局走向復雜:從事商業和工業的市民階級的財產權、自由權不斷增加;農村階級在商品經濟和貨幣地租的“侵蝕”下,由封建人身依附關系轉變為資本依附關系,以分化復雜的“自由人”身份“被解放”為城市經濟興起中新的無產階級,轉而訴諸獲取城市權利;教士與貴族因世俗權力與神權斗爭的現實需要,開始轉型謀求財富等城市權利。人身權利、財產權、自由權、平等權等近代意義上的城市權利,伴隨中世紀特別是中世紀后期的城市發展而興起。這一時期,是現代城市權利具體展開的起始時代,也成為城市權利醞釀新的不平等的起點。 其四,近代工業革命時期。工業革命標志著人類發展真正進入近代,也標示著城市發展、城市權利進入新的階段。近代“城市化的速度和風格主要由工業發展類型決定”。(84)規模化、集中化與多樣化并存的生產方式塑造著近代城市,也塑造著近代的社會關系與城市權利。一方面,如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近代的階級關系走向簡單,“整個社會日益分裂為兩大敵對的陣營,分裂為兩大相互直接對立的階級: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85)另一方面,社會階層、人們的身份日益復合而復雜。“復雜的城鎮社會已經支離破碎且互異性極高。同時,結構稍簡單的社會也日益復雜化。”(86)對城市權利而言,一方面,進入城市,在城市中或以城市為中心獲得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權利,日益成為人們的自覺追求,平等、自由、民主、誠實等日益被塑造甚至意識形態化為一種“自然”權利、普遍人權;另一方面,這種普遍的人權和自然權利在不同的階級與階層那里又現實性地具有不平等和虛假性。自由往往表現為資產階級自由地剝削工人的自由,平等則表現為工人平等地一無所有,誠實便表現為公開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近代是城市權利走向深化的階段,也是城市權利走向階級分化、異化的階段。 其五,現當代時期。二戰以后,城市發展與城市權利呈現出新的特點和新的復雜性。一方面,隨著后福特制、福利社會等新的生產方式與社會管理方式的推進,城市權利的普遍化程度不斷提高,城市權利的底線不斷提升、內容不斷豐富。人們的城市權利意識不斷得到啟蒙。另一方面,城市化與資本深度結合,城市成為資本再生產的一種新形式,成為繼商品資本、貨幣資本、金融資本之后的新形態。“城市既是資本主義的表現形式,也是其實現自身永續存在的工具。”(87)與城市有關的所有要素,甚至自然環境都成為了商品,成為一種需要努力才能獲得的權利對象。“自然成為交換價值和商品,被購買和出售”。(88)資本不僅充當了當代城市快速發展的強大推手,而且是推動城市權利不斷細化、復雜化的重要力量。在資本邏輯支配下,城市權利的形式不斷拓展,同時城市權利的斗爭與爭論日益激烈和走向深層化。 反思城市文明與城市權利的歷史轉換,可以看到,在生產力、生產關系等多種因素的作用下,城市化不斷推進,人與城市的關系不斷深化,城市權利的外延不斷擴大,內涵不斷縮小,城市權利作為人的主體性這個本質不斷清晰。在亞里士多德看來,人天生是政治動物。馬克思則“確切地說,亞里士多德所下的定義是:人天生是城市的市民”。(89)在方法論上,“最一般的抽象總只是產生在最豐富的具體發展的場合”,(90)“人體解剖對于猴體解剖是一把鑰匙。反過來說,低等動物身上表露的高等動物的征兆,只有在高等動物本身已被認識之后才能理解。”(91)當代城市化與城市權利的不斷展開、成熟和復雜,為呈現城市權利的邏輯本質提供了基礎與可能。從主體性的邏輯構成看,城市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并呈現出新的特點。 一是,從主體性的“對象化承載”看,空間是人們在城市中競爭的基本對象,空間權利是城市權利的重要基礎內容,空間性是城市權利的基本特點。“空間”是理解城市權利特殊性的一個基本范疇。 城市權利是一種與地理、空間密切相關的權利。正如領土、空間是構成國家的基本物質前提一樣,作為城市“領地”的地理、空間則是城市的基本物理構成,地理性、空間性達成了城市與城市權利的基本特性。城市是多樣異質文化與文明在一定空間中的聚集,離不開人對地理空間的生產、創造、人化。“主體性與空間連接在一起,而且不斷與空間的特定歷史定義重新絞合在一起。在這個意義上,空間和主體性都不是自由漂浮的:它們相互依賴,復雜地結構成統一體。”(92)空間權利為城市權利奠定了基礎性內容。對城市而言,“人再生產整個自然界”,(93)“我們塑造了城市,城市也塑造了我們。”(94)離開了特定的地理與空間,人們的城市實踐、城市感情、城市態度都將無所歸依。沒有地理與空間內容的城市權利,將走向空泛與抽象。 隨著城市化的深化,空間權利的構成、圖景將不斷展開并進一步復雜化。從內容看,它已經包括居住空間、生產空間、生活空間、消費空間、交往空間等。從屬性看,它已經展開為所有權、使用權、管理權、變動權、交易權、收益權,路權、廣場權、居住權,私權、公權等。同時,在不同的國家與區域、不同的文化傳統中,在城市發展的不同階段,人們對空間權利的構成與屬性(如對私人空間、公共空間的性質、邊界、功能、歸屬),又有著不同的認識。可以預見,相對于不斷增加并加速聚集的城市人口而言,不同主體對城市地理空間的爭取將日益激烈,地理空間權利無疑將發展成為城市化進程中一個持續性的顯性問題。 二是,從主體性的“資格論基礎”看,城市權利指向一種具體的保障性、接受性權利,是人們共享城市成果、共擔城市代價的一種主體資格、主體條件。“共享”、“共擔”對理解城市權利具有基礎性意義。 米爾恩認為,權利可以分為行為權與接受權。(95)行為權就是生產、創造、實踐的權利。接受權的根本內容是在一定的社會關系場域中,人作為主體所具有的基本資格、所獲得的基本保障,其本質是一種底線性權利。在城市社會語境下,人們是否具有、能否獲得、可否共享基本的居住、生活、教育、社會保障、發展機遇等條件和資源,是衡量城市權利水平高低的基礎指標。當米爾恩強調“授予權利的規則肯定是構成性規則,不是調控性規則”,(96)“權利概念之要義是資格”(97)時,所指認的正是這種保障性權利。同樣,在列斐伏爾那里,城市權利的一個重要內容是人們“不被排斥于城市中心和城市運行之外”,(98)仍然指向的是這種保障性的底線權利。 城市發展、社會發展都是一個成果與問題、進步與代價相統一的過程。熊彼特(Joseph A. Schumpeter)認為,資本主義的經濟發展就是一個創造性破壞(creative destruction)的過程。(99)這一揭示資本主義的本質性事實的論斷,在可思波(Des Gasper)等發展倫理學家看來,則體現為一個重大的發展倫理問題——成本與代價的分配問題。在資本與權力邏輯主導下的發展,往往是富人越來越富,窮人越來越窮。極端貧困與極端富裕相共生。(100)諸多城市發展的代價由特權者制造,卻向弱勢者聚集。在這個意義上,所謂城市權利的平等,不只包括共享城市發展的成果,還應該包括共擔城市發展的成本。隨著權利意識的普遍覺醒和人的主體能力的普遍提高,任何企圖壟斷城市利益、外推與轉嫁城市問題,讓城市變為少數人天堂、多數人地獄的思想、行為、制度,都將遭到全面而深刻的持久抵抗。 三是,從主體性的“行為論內容”看,城市權利是一種空間生產條件下的特殊參與權、創造權,能否有條件平等地參與空間生產,是衡量城市權利真實性的根本標尺。作為主體能力,以生產、勞動、創造、參與為具體內容的“實踐”,是理解城市權利的核心關鍵詞。 在法理學意義上,權利是積極權利與消極權利的統一。積極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對應于行為權,消極權利在一定意義上對應于接受權。消極城市權利是一種資格論、保障論意義上的城市權利,而積極城市權利是一種實踐論、行動論、能力論意義上的城市權利。在消極權利與積極權利的統一中,作為行動、生產、創造、實踐權利的積極城市權利,是城市權利的根本內容,是標示、衡量一個人能否作為、能否成為城市主人的根本尺度。圖什內特(Mark Tushnet)認為,在當代權利話語中,人們往往注重強調消極權利。這會導致對權利的抽象理解,對深層權利的忽視。“在我們的文化中,前置消極權利創造了一種阻礙積極權利的擴展的意識形態”。(101) 在勞動價值論視野中,實踐是人們獲得權利的根本途徑,實踐權是權利、城市權利的根本與核心。在列斐伏爾看來,城市權利是一種“轉換與更新城市生活的權利”,是一種“去居住”的權利(the right to inhabit)。(102)這里,所謂轉換、更新、去居住,其本質就是生產、創造、勞動、實踐,也就是作為主體全面參與城市發展、空間生產。從空間生產的基本過程看,城市權利主要包括人們對城市及其產品的生產權、分配權、流通權和消費權。在這個權利叢中,生產權無疑處于最根本的地位。對此,馬克思從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等關系揭示出:“就整個社會來看,分配似乎還從一方面先于生產,并且決定生產;似乎是先于經濟的事實。”(103)但在本質上,“分配的結構完全決定于生產的結構。分配本身是生產的產物,不僅就對象說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說也是如此。”(104)城市是人與環境的雙重變奏,“環境的改變和人的活動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為變革的實踐。”(105)沒有生產權的所謂城市權利將具有嚴重的虛假性、不徹底性。人們只能作為消費主體,而不能作為生產主體、實踐主體融入城市,是引發城市問題、導致城市沖突的一個重要原因。
概觀城市發展史、城市權利的歷史轉換與本質構成,城市權利既是城市發展中人的經濟權利、社會與政治權利、文化與生活權利、生態與環境的具體統一,也是城市發展中人的主體構成、主體資格、主體能力的具體統一。可以說,在不同的歷史階段,城市權利的重點有所不同;在不同的國家與地區語境下,城市權利的重點有所不同;在不同的歷史傳統下,城市權利的重點還有所不同。也就是說,沒有孤立的城市權利,城市權利其實決定于并反映著社會發展與現代性的轉換。一方面,社會歷史與現代性的發展的階段性,決定了城市權利的歷史階段性,另一方面,城市權利的實現又反映、確認甚至推進著歷史與現代性的轉換。總體來看,城市權利是一個完整有機的權利叢,但在具體的階段和語境下,人們往往強調城市權利叢中的某一個方面。這就需要在歷史與邏輯、全球與區域、現實與未來等維度的統一中,具體把握城市權利的推進方式及城市權利建構的主要問題與具體著力點。 在美國分析法學家霍菲爾德(Wesley N. Hohfeld)看來,所有權利聲明或權利歸屬都可以毫無保留地化約為以下四種權利中的一種或其組合:要求權、特權、權力、豁免。(106)權利的實現也就是以上權利的獨立或組合式兌現。我們認為,城市權利的實現涉及非常復雜的關系,厘清城市權利建構中可能遭遇的矛盾、關系與問題,是切實推進城市權利的前提。 其一,話語與行動的矛盾關系,是現代城市權利建構遭遇的一個基本問題。在圖什內特看來,“權利話語”的泛濫已經把人們的注意力從追求與社會正義相關的真實利益轉移出來。人們更需要真實的食物和居所,而不是僅僅被告知應該擁有食物和居所。(107)在現代性語境下,權利話語遭遇了諸多問題,這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1)“權利遭遇了不穩定性(instability)”。權利往往被宣稱為普遍的、抽象的,但權利本身其實“僅僅作為特定政治和社會時期的產物而存在,當時間條件變化時,權利的具體內容也就隨之改變”。(2)“權利遭遇了不確定性(indeterminacy)”。作為話語的權利非常開放和不確定,“以至于所有對立的黨派都可以用這同樣的話語表達他們的立場”。(3)“權利遭遇了具體化(reification)”。權利話語把真實、復雜的經驗簡化為抽象權利,從而“錯誤地定義和低估了那些經驗,消解了作為社會行動最重要構成的政治功效”。(4)“也是最重要的,權利遭遇了政治無用(political disutility)”。“權利往往保護特權和統治而不是被壓迫者和少數”,保護那些在選舉中購買選票的人的言論自由權。(108)基于以上斷定,圖什內特認為,權利話語是第二位的,“最重要的是立即投入戰斗”。(109)雖然圖什內特對權利話語的批判有些過激,但他對權利話語與權利行動矛盾的揭示無疑是深刻的。馬克思指出:“哲學家們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釋世界,問題在于改變世界。”(110)建構城市權利,既需要知識研究、權利話語,更需要從現實出發訴諸科學有效的行動。 其二,城市權利與城市制度的關系,是城市權利建構所遭遇的一對現實矛盾。權利、利益通過制度和權力獲得實現和保障。在當代美國新馬克思主義學者揚(Iris Marion Young)看來,“權利是一種關系,而不是事物,權利由制度性的規則確定,這些規則決定了人們在相互的關系中能夠做什么。權利更強調行動而不是擁有,導向能夠讓我們行動的社會關系。”(111)變革現有的城市制度是實現權利的根本途徑。針對西方主流政治哲學對分配權利的強調,揚認為,把正義限定于分配正義,限定于在社會成員中進行更為首先的利益和負擔分配,其實是建立在接受現實社會制度的合理性基礎之上,承認這種制度所制造的表面和諧這個基礎之上。對揚而言,“我們這個社會的深刻不平等只能通過基本制度的變革才能得到糾正。”(112)我們需要分配正義,但我們更需要一種制度的正義,“一種允許被壓迫的集團能夠全面、有效參與決策制訂的構架”。(113)只有通過參與決策、有自決權的制度,人們才能夠不僅擁有財富與機會,更擁有了決定財富和機會分配的工具。在揚那里,制度創新、制度行動是實現城市權利的根本途徑。 其三,制度行動與問題焦點的關系,是城市權利建構中遭遇的另一對矛盾。如果不能根據綜合情況找到推進城市權利的關鍵,建構城市權利的行動很可能會南轅北轍。在米歇爾看來,重構公共空間是建構城市權利的時代焦點。資本主義城市化、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城市化,已經導致了“公共空間的終結”(end of public space)。(114)國家權力與私有資本的結合,造成了以土地、空間的私有制為基礎的現代城市。“錯誤的利益能夠通過權利得到保護。”(115)他認為,公共空間的私有化使所有空間都成為在本質上同質、均質的抽象空間。“抽象空間是一種使資本主義成為可能的空間策略”。(116)在這種沒有差異性的抽象空間統治下,被壓迫者不僅沒有權利,甚至沒有表達自身權利的場所。因此,“為了權利、為了正義的法律而斗爭,就需要拒斥抽象空間的和諧,建構列斐伏爾所指稱的‘差異性空間’。”(117)為“差異性空間”(differentiated space)而斗爭,就是為進行空間生產的權利而斗爭,為爭取表達性空間而斗爭。這樣,重構城市權利的關鍵是重構公共空間,而重構公共空間的第一步是爭取表達性的公共空間。通過社會行動重構公共空間是重構與實現城市權利的基礎路徑。 其四,城市權利與城市發展的關系,是城市權利建構中必然遭遇的又一對矛盾。城市權利的實現與城市本身的命運密切相連。如果一個城市處于上升期,那么,其中主體的城市權利向上提升的可能就比較大;反之,如果一個城市已處于衰退期,那么,其中主體的城市權利則更可能在總體上隨之倒退;極端的情況就是,如果一個城市本身因無可避免地走向死亡而成為死城,那么,所有主體的城市權利在這個城市將不復存在。也就是說,在實質意義上城市權利的實現受到城市生命周期的制約與影響,城市權利總是隨著城市發展的起伏而波動。由此,一個城市的可持續發展,是實現城市權利的總體保障。當然問題還有另一面,如果一個城市不能為其成員提供綜合的權利保障,那么,這個城市本身能否繁榮與存續下去將令人懷疑。可見,實現城市發展與城市權利的統一,對城市權利的實現具有本體性意義。 其五,城市化與全球化的關系,是城市權利建構中必須注意的問題。在全球化語境下,發展中國家的城市化與城市權利實現,是一個特殊的發展城市學問題。在諾克斯(Paul Knox)看來,全球化進程造成了發展中國家城市化的背景、路徑、問題等都呈現出復雜性。從背景看,“核心國家的經濟發展和工業化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對邊緣國家的剝削。不可避免地,支撐這種關系的國際勞動分工從根本上影響了邊緣地區的城市化模式和進程。”(118)從路徑看,“世界核心地區的經驗是,城市化在很大程度上是經濟發展的產物。相反,邊緣地區城市化則主要是由于人口增長先于經濟發展。”(119)從后果看,“許多欠發達國家的快速城市化進程帶來了大量問題,這些問題削弱了城市在經濟增長中所起的作用。大量的貧困、住房擁擠、基礎設施落后、交通和環境惡化問題導致城市居民條件惡化。”(120)于是,在全球化特別是以資本為主導的全球化語境下,發展中國家追求城市發展、實現城市權利之路將非常曲折艱辛。在帕迪森(Ronan Paddison)看來,“即使發展中國家的城市化進程已然超過了發達國家,也仍然動搖不了那些發達國家城市在世界經濟格局中的長期統治地位,它們的統治地位將隨著全球化的深入發展而變得更加穩固。”(121)也就是說,加快城市化是發展中國家改變世界不平等格局的重要選擇,但如果發展中國家的城市化率很高,而城市化質量不高,那么,這種城市化不僅對改變世界格局的不平等沒有助益,反而會給發展中國家自身帶來新的問題,加劇社會不平等,引發社會沖突。能否探索出一條適合本國特色的城市化發展道路,就成為發展中國家的現實課題。 在復雜現代性與復雜全球化語境下,作為快速推進城市化進程的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中國既面臨城市權利構建中的諸多一般性問題,也面臨一些特殊性問題。 其一,個體性與整體性的矛盾。對我國城市而言,協調個體性與整體性的任務尤其艱巨,既需要應對傳統整體權利觀的傳承與轉型,也需要應對個體權利觀在發育中的失范、失序。一方面,我國傳統文化心理中的整體意識,對化解城市矛盾具有重要價值,但是,不能否認這種整體性思維存在對個體權利忽視甚至否定的傾向。這樣,就需要實現傳統整體性價值觀的時代轉型,使其與時代要求、現代城市社會的發展方向相契合。另一方面,人們的個體意識、自我主體意識在不斷增強,這對于激發我國社會發展、城市發展的深層活力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同樣不能輕視當前個體權利的發育中表現出的某些走偏的傾向。如一些主體把個體意識、個體權利理解為絕對、極端、沒有限制的自由,走向甚至在西方也日益受到批判的極端自由主義,以至于在維護自身的正當或不正當的城市權利時,選擇非理性甚或暴力的護持方式。因此,面對日益復雜的城市化以及日益復雜的城市權利雙重交織的局面,我國尤其需要全面認識城市權利的本質和特點,建構既符合時代精神與文化傳統,又契合我國發展實際的科學的城市權利觀。 其二,全國性與區域性的矛盾。目前,我國城市權利的結構性不平衡,主要表現為三重“二元結構”特征。一是“城鄉二元”意義上的權利不平衡。我國的城市發展是以農村的巨大支持為前提的,但城市發展的成果與城市權利的拓展并沒有更好地覆蓋農村。農業基礎薄弱、農村生產力落后、農村社會事業滯后的狀況仍未改變,“三農”問題依然突出,城市與鄉村的差距仍然巨大,社會財富、發展機會、社會保障等城市權利的城鄉一體化程度有待進一步提高。二是“二元城市”意義上的權利不平衡。在城市總財富增加的同時,城市人口之間在財富分配、空間所有、發展機會等方面的差距有拉大的趨勢,(122)中國城市化進程中的“馬太效應”亟待消除。三是“區域二元”意義上的權利不平衡。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的城市水平與質量存在明顯差異,人口、資金、政策等發展資源向首位城市及其所在區域聚集,形成了以首位城市、非首位城市為極點的二元化區域結構,造成了城市權利的區域性等效差異。城市發展是城市權利的基礎,基于此,切實化解城市發展本身的三重結構性不平衡,對推動我國城市權利在總體結構上的合理化具有戰略意義。 其三,階段性與共時性的矛盾。一方面,參照世界城市化的歷史,我國的城市化在總體水平上處于城市化的中期階段。在這個階段,往往比較注重從經濟層面理解城市化,旨在完善人們在城市發展過程中的經濟權利。城市化的緊迫任務是解決日益緊張的人地矛盾,營建、改造城市物理空間,為不斷聚集的人口提供工作機會、居住空間等。在這個意義上,我國目前的城市化進程強調發展城市經濟、擴展或改造城市物理空間,強調作為經濟權利的城市權利,不僅有必然性,而且有必要性。另一方面,我國的城市化又是在全球化語境下展開的城市化,是世界城市化進程的有機組成部分,不僅影響世界城市化水平,而且受到世界城市化進程的影響。“進入21世紀,中國的城市化已被公認為是世界經濟增長與社會發展的兩大驅動因素之一。”(123)但是,西方學者創立的城市化理論,無論是發達國家城市化理論,還是第三世界城市化理論,其理論框架均不能完全適合中國的國情和城市化研究的現實。(124)在此背景下,中國城市權利的建構決不能簡單地照搬經濟權利—社會與政治權利—文化與生活權利—生態與環境權利的邏輯演進模式,或者按照資格性權利與消極權利—行動性權利與積極權利的步驟推進,而需要同步推進、綜合實現所有方面的城市權利。如何處理好城市權利的階段性與共時性,是當前我國城市權利建構中需要給予科學應對的重大現實問題。 其四,宏觀建構與微觀推進的矛盾。從世界范圍看,這對矛盾表現為政治干預與自由放任的矛盾。在貝利(Brian J. L. Berry)等看來,從自由放任走向強化干預是世界城市化的一個趨勢。對我國而言,這對矛盾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城市化已上升為國家戰略,與國家利益密切相關,啟動城市化、加快推進城市化,切實解決城市權利的多重不平衡等問題,都離不開國家的宏觀布局與戰略調控。另一方面,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深度展開,當前各地區、各層面主體所面臨的城市化問題向城市權利個性化表達的轉化趨勢日益明顯,這樣,根據具體情況激發不同層面主體進行微觀創新的能力,就成為進一步提高我國城市化水平、提升城市化質量的重要選擇。這必然要求國家加大對區域城市化實踐的政策支持力度,正確處理好城市治理權力的合理適度下放問題,以及城市權利在微觀建構意義上的戰略設計問題。上述“頂層設計”將有利于條件成熟的地區探索“中國特色城鎮化道路”的實現方式,通過實踐達成規律性共識,以點帶面全面推進中國城市發展與城市權利的有機互動。 馬克思指出:“人類始終只提出自己能夠解決的任務,因為只要仔細考察就可以發現,任務本身,只有在解決它的物質條件已經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過程中的時候,才會產生。”(125)對于中國城市權利的建構和研究而言,關鍵是要從城市發展規律及具體的社會歷史條件出發,對城市權利所面臨的根本矛盾、主要問題進行深層把握,形成適合時代精神與自身條件的城市權利理念與實現方式。為進一步深化我國城市權利的理論研究,需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第一,從東方生產方式的歷史特點與時代轉換入手,深入揭示我國城市化道路與城市權利建構的文化特殊性。東方生產方式即亞細亞生產方式,是1859年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提出的重要范疇。通過這個概念,馬克思深入分析了東方社會不同于西方的獨特的社會構成、社會建制、社會形態。東方生產方式是一種歷史文化地理現象,也是一種政治文化與社會心理的實踐形態。在幅員相對廣闊、資源相對有限又始終面臨外敵挑戰的社會地理情勢下,它不僅表現為人們“自然”選擇的一種更為強調集中甚至集權的生產、生活與組織、管理方式,而且是經過數千年的歷史進化與文化強化,逐漸內化為一種更為注重整體價值的政治與文化心理。在現代性與全球交往語境下,東方生產方式在傳承也在變革。這種傳承與變革同我國城市化與社會發展深層互動。“我們在中國當下的轉型城市中看到了傳統中國文明與西方文明的兩個極端”。“在中國傳統的強調集體主義的價值體系中,我們如何在制度上和器物上與時俱進,在全球的視野和領域中,尋找整體發展的方向?”(126)無疑,東方生產方式是理解我國社會發展的重要切入點,也是把脈我國城市化與城市權利的特殊性的關鍵。 第二,從城市哲學的高度,結合現代性的轉換史與城市發展史,全面闡釋城市權利本身的多樣性和可選擇性。芬伯格(Andrew Feenberg)認為,“‘可選擇的’現代性這一觀念意味著可能性范圍的擴展。”(127)“只有全體人民豐富多樣的互動才能創造出一種適合于中國的可選擇的現代性。”(128)貝利指出,“20世紀快速城市化過程中,通過對世界不同部分的比較,使我深信,盡管城市化存在很多共性,但可以肯定不會只有一種,而是有多種路徑,各自的成果及相應后果不同。”(129)“第三世界的城市化是一個有著根本差異的過程。”(130)米爾恩則強調,權利話語本身就存在非唯一性、多樣性。在以馬克思哲學為方法論基礎的城市哲學視野中,城市權利是一個歷史范疇,城市權利的歷史性決定了城市權利的多樣性,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權利內容有所不同;城市權利也是一個文化地理范疇,城市權利的地理性決定了城市權利的多樣性,在不同的區域人們會形成不同的權利觀;同時,城市權利更是一個社會范疇,城市權利的社會性決定了城市權利的多樣性,在不同社會關系與生產方式條件下,城市權利的內容與形式都有不同。對我國而言,確認城市權利的多樣性,就是對中國特色城市化道路合法性的具體確認。 第三,從城市批評史的角度,實現不同學科城市研究的學術對話,科學建構中國的城市權利話語體系。城市是一個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多種因素的高復雜性現象,要正確地了解城市、研究城市權利,“需要通過交叉學科方法來實現……需要參考經濟學家、社會學家、政治學家、歷史學家和城市規劃師等的相關著作”。(131)伴隨城市化的發展,不同學科對城市的深入研究呈現了諸多向度。我們需要在思想中把握時代,同樣需要在思想中把握城市發展與城市權利的本質。城市批評史是城市知識反思與城市問題反思的統一。實現不同學科關于城市思想、城市研究的學術對話,努力呈現城市研究的深層元知識、元邏輯,是城市批評史的重要任務。而直面我國城市發展重大問題,在理論與現實的對話中科學把握我國城市發展與城市權利的文化特殊性,建構中國城市權利研究的學術話語體系,則是中國城市哲學與城市批評史走進現實的基礎和前提。
總之,城市權利是關乎世界城市化的方向甚至世界未來總體格局的重大問題,也是關乎中國城市化的方向、質量甚至歷史命運的重大問題。作為一個貫穿自覺的目的和發展使命的歷史過程,全球化時代中國城市化與城市權利建設如何在理論與實踐雙重維度中實現創新發展,將對中國未來的繁榮與穩定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注釋】 (1)布賴恩·貝利:《比較城市化——20世紀的不同道路》,顧朝林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年,“前言”,第4—5頁。 (2)索亞:《后大都市:城市和區域的批判性研究》,李鈞等譯,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120頁。 (3)索亞:《后大都市:城市和區域的批判性研究》,第120頁。 (4)索亞:《后大都市:城市和區域的批判性研究》,第121頁。 (5)A. J. M. 米爾恩:《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人權哲學》,夏勇等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年,第154頁。 (6)索亞:《后大都市:城市和區域的批判性研究》,第26頁。 (7)劉易斯·芒福德:《城市發展史——起源、演變和前景》,宋俊嶺等譯,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5年,第122頁。 (8)劉易斯·芒福德:《城市發展史——起源、演變和前景》,第583頁。 (9)Don Mitchell, The Right to the Cit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Fight for Public Space, New York and London: The Guilford Press, 2003, p. 17. (10)Don Mitchell, The Right to the Cit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Fight for Public Space, p. 17. (11)Don Mitchell, The Right to the Cit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Fight for Public Space, p. 17. (12)Don Mitchell, The Right to the Cit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Fight for Public Space, p. 18. (13)Don Mitchell, The Right to the Cit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Fight for Public Space, p. 27. (14)A. J. M. 米爾恩:《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人權哲學》,第111頁。 (15)斯皮羅·科斯托夫:《城市的形成——歷史進程中的城市模式和城市意義》,單皓譯,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5年,第31頁。 (16)簡·雅各布斯:《美國大城市的死與生》,金衡山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06年,第408頁。 (17)保羅·M. 霍恩伯格、林恩·霍倫·利斯:《都市歐洲的形成:1000—1994年》,阮岳湘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9年,第219頁。 (18)Stuart Elden et al., Henri Lefebvre: Key Writings, New York: Continuum, 2003, p. 207. (19)馬克斯·韋伯:《經濟與社會》下冊,林榮遠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年,第569頁。 (20)馬克斯·韋伯:《經濟與社會》下冊,第574頁。 (21)馬克斯·韋伯:《經濟與社會》下冊,第573頁。 (22)馬克斯·韋伯:《經濟與社會》下冊,第573頁。 (23)馬克斯·韋伯:《經濟與社會》下冊,第573頁。 (24)勒·柯布西耶:《明日之城市》,李浩譯,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9年,第5頁。 (25)勒·柯布西耶:《光輝城市》,金秋野等譯,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11年,第4頁。 (26)勒·柯布西耶:《人類三大聚居地規劃》,劉佳燕譯,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9年,第111頁。 (27)勒·柯布西耶:《人類三大聚居地規劃》,第56頁。 (28)亨利·勒菲弗:《空間與政治》,李春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46頁。 (29)亨利·勒菲弗:《空間與政治》,第63頁。 (30)Henri Lefebvre, The Urban Revolution,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2003, Foreword, p. xvii. (31)索亞:《后大都市:城市和區域的批判性研究》,第132頁。 (32)戴維·哈維:《后現代的狀況——對文化變遷之緣起的探究》,閻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年,第299頁。 (33)David Harve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City, London: Edward Arnold Publishers, 1973, pp. 13-14. (34)David Harve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City, p. 9. (35)Edward W. Soja, Seeking Spatial Justice,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2010, p. 1. (36)劉易斯·芒福德:《城市文化》,宋俊嶺等譯,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9年,第4頁。 (37)劉易斯·芒福德:《城市發展史——起源、演變和前景》,“中文版序言”,第14頁。 (38)劉易斯·芒福德:《城市文化》,第1—3頁。 (39)劉易斯·芒福德:《城市發展史——起源、演變和前景》,第580頁。 (40)簡·雅各布斯:《美國大城市的死與生》,第3頁。 (41)簡·雅各布斯:《美國大城市的死與生》,第397頁。 (42)簡·雅各布斯:《美國大城市的死與生》,第129頁。 (43)簡·雅各布斯:《城市與國家財富:經濟生活的基本原則》,金潔譯,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年,第185頁。 (44)凱文·林奇:《城市意象》,方益萍等譯,北京:華夏出版社,2001年,第2頁。 (45)凱文·林奇:《城市意象》,第3頁。 (46)凱文·林奇:《城市意象》,第90頁。 (47)凱文·林奇:《城市意象》,第90頁。 (48)參見理查德·瑞杰斯特:《生態城市伯克利:為一個健康的未來建設城市》,沈清基等譯,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5年,“譯者序”,第3頁。 (49)埃比尼澤·霍華德:《明日的田園城市》,金經元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年,第8頁。 (50)埃比尼澤·霍華德:《明日的田園城市》,第9頁。 (51)伊麗莎白·伯頓、琳內·米切爾:《包容性的城市設計——生活街道》,費騰等譯,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9年,第164頁。 (52)伊麗莎白·伯頓、琳內·米切爾:《包容性的城市設計——生活街道》,第12頁。 (53)理查德·瑞吉斯特:《生態城市——建設與自然平衡的人居環境》,王如松等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前言”,第1頁。 (54)理查德·瑞杰斯特:《生態城市伯克利:為一個健康的未來建設城市》,第29頁。 (55)理查德·瑞杰斯特:《生態城市伯克利:為一個健康的未來建設城市》,第15頁。 (56)理查德·瑞吉斯特:《生態城市——建設與自然平衡的人居環境》,第1頁。 (57)保羅·M. 霍恩伯格、林恩·霍倫·利斯:《都市歐洲的形成:1000—1994年》,第3頁。 (58)《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58頁。 (59)《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4頁。 (60)羅納德·德沃金:《認真對待權利》,信春鷹等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中文版序言”,第16頁。 (61)羅納德·德沃金:《認真對待權利》,“中文版序言”,第15頁。 (62)列奧·施特勞斯:《自然權利與歷史》,彭剛譯,北京:三聯書店,2003年,第102頁。 (63)A. J. M. 米爾恩:《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人權哲學》,“中文版序言”,第1頁。 (64)A. J. M. 米爾恩:《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人權哲學》,第7頁。 (65)A. J. M. 米爾恩:《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人權哲學》,第187頁。 (66)A. J. M. 米爾恩:《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人權哲學》,第181頁。 (67)《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258頁。 (68)A. J. M. 米爾恩:《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人權哲學》,“中文版序言”,第1頁。 (69)A. J. M. 米爾恩:《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人權哲學》,第11頁。 (70)A. E. J. 莫里斯:《城市形態史——工業革命以前》上冊,成一農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15頁。 (71)皮特·N. 斯特恩斯等:《全球文明史》上冊,趙軼峰等譯,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第16頁。 (72)斯塔夫里阿諾斯:《全球通史》上冊,吳象嬰等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56頁。 (73)斯塔夫里阿諾斯:《全球通史》上冊,第56頁。 (74)斯塔夫里阿諾斯:《全球通史》上冊,第56頁。 (75)A. E. J. 莫里斯:《城市形態史——工業革命以前》上冊,第104頁。 (76)諾曼·戴維斯:《歐洲史》上冊,郭方等譯,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2007年,第54頁。 (77)諾曼·戴維斯:《歐洲史》上冊,第93頁。 (78)A. E. J. 莫里斯:《城市形態史——工業革命以前》上冊,第107頁。 (79)諾曼·戴維斯:《歐洲史》上冊,第93頁。 (80)諾曼·戴維斯:《歐洲史》上冊,第93頁。 (81)劉易斯·芒福德:《城市文化》,第15頁。 (82)亨利·皮雷納:《中世紀的城市:經濟和社會史評論》,陳國樑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6年,第134頁。 (83)《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401頁。 (84)保羅·M. 霍恩伯格、林恩·霍倫·利斯:《都市歐洲的形成:1000—1994年》,第184頁。 (85)《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401頁。 (86)保羅·M. 霍恩伯格、林恩·霍倫·利斯:《都市歐洲的形成:1000—1994年》,第234頁。 (87)保羅·諾克斯、史蒂文·平奇:《城市社會地理學導論》,柴彥威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年,第147頁。 (88)Henri Lefebvre, Writings on Cities,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ers Ltd., 1996, p. 158. (89)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79頁。 (90)《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704頁。 (9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705頁。 (92)凱·安德森等主編:《文化地理學手冊》,李蕾蕾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9年,第439頁。 (93)《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2頁。 (94)約翰·里德:《城市》,郝笑叢譯,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1頁。 (95)A. J. M. 米爾恩:《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人權哲學》,第171頁。 (96)A. J. M. 米爾恩:《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人權哲學》,第128頁。 (97)A. J. M. 米爾恩:《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人權哲學》,第111頁。 (98)Henri Lefebvre, The Urban Revolution, p. 150. (99)約瑟夫·熊彼特:《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吳良健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年,第147頁。 (100)Des Gasper, The Ethics of Development, Edinburgh: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2004, p. 2. (101)Don Mitchell, The Right to the Cit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Fight for Public Space, p. 23. (102)Don Mitchell, The Right to the Cit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Fight for Public Space, p. 18. (103)《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696頁。 (10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695頁。 (105)《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138頁。 (106)約翰·菲尼斯:《自然法與自然權利》,董嬌嬌等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161頁。 (107)Don Mitchell, The Right to the Cit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Fight for Public Space, p. 23. (108)Don Mitchell, The Right to the Cit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Fight for Public Space, p. 23. (109)Don Mitchell, The Right to the Cit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Fight for Public Space, p. 24. (110)《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136頁。 (111)Don Mitchell, The Right to the Cit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Fight for Public Space, p. 25. (112)Don Mitchell, The Right to the Cit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Fight for Public Space, p. 31. (113)Don Mitchell, The Right to the Cit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Fight for Public Space, p. 31. (114)Don Mitchell, The Right to the Cit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Fight for Public Space, p. 35. (115)Don Mitchell, The Right to the Cit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Fight for Public Space, p. 25. (116)Don Mitchell, The Right to the Cit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Fight for Public Space, p. 29. (117)Don Mitchell, The Right to the Cit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Fight for Public Space, p. 29. (118)保羅·諾克斯、琳達·邁克卡西:《城市化》,顧朝林等譯,北京:科學出版社,2009年,第201頁。 (119)保羅·諾克斯、琳達·邁克卡西:《城市化》,第206頁。 (120)保羅·諾克斯、琳達·邁克卡西:《城市化》,第264頁。 (121)諾南·帕迪森編:《城市研究手冊》,郭愛軍等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前言”,第1頁。 (122)諾南·帕迪森編:《城市研究手冊》,第210頁。 (123)布賴恩·貝利:《比較城市化——20世紀的不同道路》,“譯者前言”,第V頁。 (124)布賴恩·貝利:《比較城市化——20世紀的不同道路》,“譯者前言”,第V—VI頁。 (125)《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3頁。 (126)薛鳳旋:《中國城市及其文明的演變》,北京:世界圖書出版公司,2010年,第329頁。 (127)安德魯·芬伯格:《可選擇的現代性》,陸俊等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中文版序言”,第6頁。 (128)安德魯·芬伯格:《可選擇的現代性》,“中文版序言”,第7頁。 (129)布賴恩·貝利:《比較城市化——20世紀的不同道路》,“前言”,第5頁。 (130)布賴恩·貝利:《比較城市化——20世紀的不同道路》,第91頁。 (131)保羅·諾克斯、琳達·邁克卡西:《城市化》,第2頁。 (責任編輯:白雪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