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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水體及生態資源保護,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城市藍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藍線,是指本市城市規劃區內依法需要保護的城市水域(包括河道、水庫、湖泊、濕地、水渠等)邊界控制線。 第三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藍線的劃定工作及規劃,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城市藍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住建、農牧、環保、城管、公安、林業、綠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藍線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劃定城市藍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城市藍線應當根據城市規劃所確定的河道、水庫、湖泊、濕地、水渠等界限劃定;(二)城市藍線控制范圍應當包括為保護城市水體而必須進行控制的區域;(三)城市藍線劃定應當考慮堤防、防洪、環保、景觀、排灌等需要;(四)控制范圍清晰,附有明確的地理坐標及相應的界址地形圖。 第五條 城市藍線應在批準前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征求群眾意見。 第六條 城市藍線一經確定,未經有關機關批準不得變更或調整。因城市各層次的城市規劃修編所引起的城市藍線變更或調整,在審批相應層次的城市規劃的同時予以審批。 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城市藍線變更或調整,在具體變更或調整方案提出后,由市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按法定程序審批。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城市藍線變更或調整:(一)城市規劃的修編對城市用地布局的調整引起城市藍線的變化,需根據新的城市規劃作相應變更的;(二)城市規劃修編引起城市規劃區范圍擴展時,城市藍線范圍作對應性調整,新擴展區應修編城市藍線規劃的;(三)經論證批準的城市重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藍線,相關城市藍線應作相應調整的;(四)根據城市防洪排灌工程建設需要,相關城市藍線應作調整的;(五)其他確有必要調整城市藍線的情況發生時,經專家論證后應作出相應調整的。 第八條 需對城市藍線進行變更或調整的,應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規劃、水務、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后報市政府審批。 第九條 在城市藍線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一)違反城市藍線保護和控制要求的建設行為;(二)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等污染城市水體的行為;(三)填埋、占用城市藍線內水體的行為;(四)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壞地形地貌的行為;(五)其他對城市藍線構成破壞性影響的行為。 第十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相關法規對城市藍線范圍內及其周邊的各類用地、建(構)筑物、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做好規劃控制工作。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要求,定期對城市藍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對嚴重破壞城市水系保護的行為向市政府報告。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藍線范圍內進行各類建設活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各區(鎮)藍線劃定和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嘉峪關市規劃局 2014年10月17日 (責任編輯:白雪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