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問題或將撬開中國民主大門
時間:2010-05-22 10:50來源:未知 作者:白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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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問題是改革之后,九十年代開始流行起來的一個特殊群體的特殊稱號,它的存在介于行政執法與非正規政府管理者之間,游離于法律與雇傭關系之間,它又似乎與明清兩代的吃財政飯的“白員”。吳思在《血酬定律》一書中說得明白:低成本的傷害能力,合法傷害權之類的東西,就好比是一個利藪,一塊培養基,一個生態位,
白員就是這個生態位的必然產物。盡管這是一個以害人為生的大物種,我們卻不好痛罵人家。資本和勞動力總要無孔不入地流向收益比較高的領域,不消除這塊培養基,單罵跑來繁殖的細菌覺悟不高,還要擋人家的財路,就有點不大講理。
而今天的城管存在看上去就大抵類似于這種白員。當然我也不想端掉這些人謀生的飯碗,但是面對這些勢如強盜土匪的城管們,我確實同情不起來這個群體,相對于所謂游走都市街頭巷尾、繁華地段的艱難謀生群體“走鬼” 們,我更多是同情后者的。即使以現實看,有多少沒有人性、暴力執法、野蠻執法的群體在傷害著另一手無寸鐵、手無權利小商小販,這種事情早已被社會公眾和輿論大肆討伐,可是輿論的風向,未必能夠抑制住城管的可遭天遣的暴行,就在1月7日湖北天門市城管暴力執法、野蠻打死公民魏文華,據目擊者稱,魏文華看見雙方(竟陵鎮灣壩村村民與城管)發生沖突,拿出手機下車攝像。數十名執法人員見此蜂擁而至,毆打魏文華,魏交出手機,舉起雙手,但毆打并未結束。5分鐘后,魏文華倒地身亡。而隨后又媒體報道出一則類似于城管暴力執法的事件,卻發生在比天門市暴力事件還早的1月2日,2日下午5時許,鄭州市金水區行政執法局執法車在攆水果商販的過程中,因過路的打工人員蓋紅旗擋了道,雙方發生爭吵。七八名執法隊員追打蓋紅旗60多米遠,后乘執法車離開現場。(1月13日新華網)
我不抱任何的幻想,能夠認為只要媒體不斷報道,政府部門果斷處理,輿論監督發揮它應有的優勢,就有城管收手的事件發生。事實上,這樣的事件如果沒有合適的途徑予以排解,它還將會發生,類似于這樣的事件還會發生在其他人身上,或許明天,或許后天,它隨時隨地都會重新從前一次的悲慘事件照樣接踵而來。讓公眾拿什么不很城管?讓公眾怎樣信服這個社會有安全感?讓小攤小販怎樣有生存生活下去的希望和空間?
如果,這個社會可以詛咒,可以以為好有好報、惡有惡報,那些城管會將為其行為負起道義上的代價,我們可以深惡痛絕的把滿腔怒火噴灑到城管身上,然而,我絕不以為這就是多么令人興奮,我們在詛咒這些滅絕人寰的城管們同時,我擔憂的是我們怎樣把這個背后的社會病態呈現出來,并剖膛解肚,從根本上滅絕這類事件的發生?思前想后,這些城管不是披著合法的外衣在壓榨那些沒有權利的公民嗎?
因湖北天門城管打死人事件被披露,連帶的湖北天門城管越權開罰單的事件也被披露出來,據天門客運司機李某反映,李某2008年被罰的第一筆款是1000元,而罰這筆錢的人則是天門市城管局。客運司機李某說,“我是有營運資格的,就算我違規了,也不該由城管來罰款,罰款的收據還沒有蓋章,讓人不能接受。可是,我怕挨打,只好交錢要回自己的車。”同樣在去年12月24日,另一司機也因同樣原因被罰款。其出示的一張罰款單據與客運司機李某的一模一樣,但金額為300元,蓋有“天門市城建管理監察大隊財務專用章”, 該司機解釋罰款數額不同時說:“老實說,我找了點關系,所以只罰了300元。”吳思在《白員:一個無名集團的勝局》說:合法傷害權,確切些應該叫“低風險傷害能力”,以強大的國家機器為后援,行使者個人承擔的成本很低,風險很小,造成傷害的能力卻很巨大。差役們找上門去,口稱奉領導之命,以禁止營業相要挾,勒索錢財。平民百姓信息不通,很難估量告狀的成本和成功率,因此,在停業、告狀和賄賂之間,三害相權取其輕,行賄是很正常的。以古比今,那位只好托關系的司機只交了300元罰單的背后,不只是一種無奈,干吃啞巴虧,不也是權責不明、公眾沒有權利討還公道所致嗎?
而通過城管這一孔,我們足以看出在一個權利相對公平民主的時代,任何觸犯人權、越權執法、徇私枉法的事件會不再發生。別拿法律和人權不當法律和人權。西方政治體制的成熟,莫過于民主、莫過于主權在民。讓·雅克·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一書中說,以制訂法律的人來執行法律,并不是好事;而人民共同體把自己的注意力從普遍的觀點轉移到各別的對象上來,也不是好事。沒有什么事是比私人利益對公共事物的影響更加危險的了,政府濫用法律的為害之大遠遠比不上立法者的腐化,而那正是個人觀點之必不可免的后果。這時候,國家在本質上既然起了變化,一切改革就都成為不可能的了。一個從不濫用政府權力的人民,也決不會濫用獨立自主;一個經常能治理得很好的人民,是不會需要被人統治的。
辯證看待這段論述,一個開明的政府、民主的社會風氣,必然帶動積極的民風,所謂“一個經常能治理得很好的人民,是不會需要被人統治的”。細節化一點,一個包容、人性的執法團隊,會讓小攤小販自律并自覺遵守一切社會公德和法律。否則,權力不受管制、監督和約束,相對的被管理者失去權利和自由,這個社會是沒有公平可言的。由此推斷,目前是取締城管、還是約束城管,最好的是把公眾的權利交給公眾,把城管的合法傷害權收回去。期冀以城管問題為契機,或將撬開中國民主社會的大門,這對于當前的政府管理者而言,是再好不過的一條路了。(侯書議)
(責任編輯:白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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